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1題

甲因涉案遭警方於某日下午4 時約談到案並有辯護人陪同。進行至6 時, 警方讓甲進餐並休息至6 時30 分後繼續詢問,甲見多項證據已遭警方 掌握,遂於晚間8 時自…

題目

甲因涉案遭警方於某日下午4 時約談到案並有辯護人陪同。進行至6 時, 警方讓甲進餐並休息至6 時30 分後繼續詢問,甲見多項證據已遭警方 掌握,遂於晚間8 時自白犯罪。檢察官於晚間10 時向法院聲押,法院隨 即開庭訊問,甲並於晚間12 時當庭再度自白犯罪。後甲遭起訴,甲主張 二次自白均屬違法取得,不得作為證據。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在於夜間詢問之禁止、疲勞訊問與自白任意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1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為之;所稱夜間指日出前、日沒後。同法第98條禁止疲勞訊問,第156條第1項明定非出於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之自白,始得為證據。
  • 二、甲於下午4時到案,詢問至6時並供餐休息30分鐘,8時始自白,歷時4小時且有中斷,尚難逕認疲勞訊問;其見證據已被掌握而自白,亦顯示任意性。惟8時已屬夜間,警方若未取得甲明示同意,亦無檢察官、法官許可或急迫情形,即違反第100條之3第1項。
  • 三、違反夜間詢問規定所取得之自白,依第158條之2第1項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僅於檢察官證明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時,例外得採。甲有辯護人在場、供餐休息,雖可佐證任意性,但不能當然補正夜間詢問之程序瑕疵;故8時自白原則上無證據能力。
  • 四、晚間12時之自白係法院依第93條受理羈押聲請後即時訊問所為。第100條之3規範對象為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不及於法官;被告或辯護人得請求翌日日間訊問,甲既未請求,法院夜間訊問尚無違法。甲在法官面前再度自白,具任意性,且與先前警詢無必然因果,可認獨立來源。
  • 五、結論:甲主張二次自白均違法取得,非全部有理。8時警詢自白原則上應排除;12時法院訊問之自白原則上得為證據。惟法院仍應依第156條第2項調查補強證據,不得僅以自白認定犯罪。若檢察官未能證明第158條之2但書,8時自白不得採為證據。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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