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2題

檢察官偵查甲涉及信用卡犯罪,發現甲有持偽造信用卡提款之犯行,但 無明顯證據證明甲偽造信用卡,遂對此部分予不起訴,只起訴甲行使偽 造信用卡提款之犯行。審判時,法院…

題目

檢察官偵查甲涉及信用卡犯罪,發現甲有持偽造信用卡提款之犯行,但 無明顯證據證明甲偽造信用卡,遂對此部分予不起訴,只起訴甲行使偽 造信用卡提款之犯行。審判時,法院認為甲尚有偽造信用卡罪刑,甲則 主張此部分無罪,後法院認兩部分均有罪並判處甲行使偽造信用卡罪 刑。試問法院之判決是否適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為檢察官就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之一部起訴,其效力是否及於他部,以及檢察官就他部所為不起訴處分對法院有無拘束力。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第268條則揭示不告不理。
  • 二、偽造信用卡與行使偽造信用卡,實務多認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屬實質上一罪。檢察官雖僅起訴甲持偽造信用卡提款之行使犯行,其起訴效力仍及於偽造信用卡部分;法院審理時認甲另有偽造犯行,得併予審判,並不因檢察官曾就偽造部分為不起訴處分而受影響。
  • 三、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固有其效力,但法院基於公訴不可分原則,就單一案件之全部犯罪事實有審判權;不起訴處分不能剝奪法院對起訴效力所及部分之審判。惟法院應依第95條第1款告知甲可能涉犯之罪名,給予陳述、辯論及防禦之機會,否則程序保障即有欠缺。
  • 四、法院認兩部分均有罪,卻僅判處甲行使偽造信用卡罪刑,係因偽造部分不另論罪,僅於理由中說明,主文論以行使罪,尚無漏判。若法院將兩部分認係數罪併罰,則偽造部分未經起訴且經不起訴,法院不得審判,僅能就起訴之行使部分判決,否則違反第268條,並有第379條第12款之當然違背法令。
  • 五、結論:本件偽造與行使既有吸收關係,法院判決甲行使偽造信用卡罪刑,原則上適法;甲主張偽造部分無罪,不能排除法院對該部分之審理。惟法院仍須調查偽造之證據,不得僅憑行使犯行推論偽造,並應就量刑理由詳加說明。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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