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4題
甲因涉及竊盜遭一審法院判決有罪,甲妻乙認為此判決多有違法,遂提 起上訴要求法院改判無罪。二審法院認為乙非訴訟當事人,無權提起上 訴,駁回上訴後確定。試問本案有無…
題目
甲因涉及竊盜遭一審法院判決有罪,甲妻乙認為此判決多有違法,遂提 起上訴要求法院改判無罪。二審法院認為乙非訴訟當事人,無權提起上 訴,駁回上訴後確定。試問本案有無救濟之途徑?(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為被告之配偶有無獨立上訴權,以及第二審誤認上訴不合法而駁回確定後,有何救濟。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提起上訴;第345條更明定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 二、乙為甲之妻,屬甲之配偶,依第345條得為甲之利益獨立提起上訴,不以甲同意或乙為訴訟當事人為必要。二審以乙非訴訟當事人、無權上訴為由駁回,係誤解第345條,其判決適用法則不當,屬判決違背法令。
- 三、因二審駁回上訴之判決已確定,乙不得再對同一判決提起上訴;其救濟途徑主要為非常上訴。依第441條,判決確定後發現審判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乙得具狀敘明理由,聲請檢察總長提起。
- 四、非常上訴原則上在統一法令適用,效力不及於被告;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最高法院得撤銷原判決,就該案件另行判決,故對甲仍有救濟實益。乙亦為甲之配偶,依第427條得為甲之利益聲請再審,惟再審以事實認定錯誤為限,本件二審誤認上訴權屬法律適用錯誤,若無第420條、第421條事由,再審恐難准許。
- 五、結論:本案有救濟途徑,乙之上訴原屬合法,二審駁回違法;應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糾正。若另有新事實、新證據,乙得以配偶身分聲請再審。答題時應區分非常上訴與再審之功能,避免混淆。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