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3題
甲某日進入某加油站,持刀恐嚇員工乙交出金錢,乙被迫拿出5,000 元 給甲,正當甲離開加油站之際,有員警至附近巡邏,乙立即指著甲大喊 「抓強盜!」,警方順利逮捕…
題目
甲某日進入某加油站,持刀恐嚇員工乙交出金錢,乙被迫拿出5,000 元 給甲,正當甲離開加油站之際,有員警至附近巡邏,乙立即指著甲大喊 「抓強盜!」,警方順利逮捕甲,乙於案發數日後不幸因車禍喪生。甲遭 起訴後,於審判中抗辯乙係單一指認,且從來沒有對乙有對質詰問之機 會,不能採為證據。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指認陳述,於該人審判中死亡時,得否作為證據,以及未經對質詰問之影響。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原則排除傳聞;第159條之3第1款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死亡,其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陳述,經證明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 二、乙於案發數日後車禍死亡,甲客觀上無從對乙行使對質詰問權。惟對質詰問權非絕對,依釋字第582號、第789號意旨,因死亡等不可歸責於國家之事由致不能詰問者,若陳述具可信性保證及必要性,仍得例外採用。故甲以未曾對質詰問為由,尚不能逕認乙之指認無證據能力。
- 三、乙之指認是否可信,應審酌其觀察能力、案發時之光線、距離、有無受警方暗示、指認程序是否成列、陳述是否自發且一致等。本件乙在加油站現場立即指著甲大喊抓強盜,係現行犯逮捕時之自然反應,並非警局單一照片或單人列隊指認;縱屬單一指認,亦不當然違法,僅影響證明力。
- 四、若乙曾在警詢為指認,該筆錄屬審判外陳述,法院應依第159條之3審查可信之特別情況及必要性,不得僅因乙死亡即當然採用。並應以警察目擊、監視錄影、刀械、贓款、甲之供述等補強證據,綜合判斷,不得單憑指認定罪。
- 五、結論:甲主張單一指認且未經對質詰問即不得採為證據,尚非有理由;乙死亡符合第159條之3第1款之可能,若法院認定其指認具可信性及必要性,得採為證據,但證明力應受嚴格檢驗並有補強。若指認程序有重大瑕疵或無補強,則不得據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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