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1題
某甲駕車在市區林蔭大道上行駛,為了響應環保節能減碳,甲不開冷氣, 而是將車窗打開吹風。行駛中,不知何處來的一隻喜鵲從窗外飛進車內, 並亂啄攻擊甲。甲猝遭喜鵲攻擊…
題目
某甲駕車在市區林蔭大道上行駛,為了響應環保節能減碳,甲不開冷氣, 而是將車窗打開吹風。行駛中,不知何處來的一隻喜鵲從窗外飛進車內, 並亂啄攻擊甲。甲猝遭喜鵲攻擊,慌亂之中無法控制車行方向,車子因而 衝上人行道撞上路人乙,導致乙身體多處受有挫傷及擦傷。嗣乙對甲提出 告訴,試問甲有何刑責?(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與法條:甲駕車撞傷乙,可能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若事故後離去,另涉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惟題旨未見甲逃逸,且其責任核心在於有無違反客觀注意義務、有無預見可能性,應先檢驗過失犯之構成要件。
- 二、過失犯之檢驗:過失犯以違反客觀注意義務、結果具預見與避免可能性,且與損害有因果關係為要件。駕駛人固應注意車前狀況,但喜鵲突自窗外飛入攻擊,屬罕見、突發且難以預見之自然事件;甲瞬間遭啄食而慌亂,尚難期待其立即妥適操控。僅以開窗吹風或未關窗即認違反注意義務,尚嫌速斷。
- 三、因果與緊急避難:乙之挫擦傷係因甲車衝上人行道所致,形式上雖有條件因果,但甲若無注意義務違反,仍不具過失歸責。退步言,縱認甲有偏向閃避行為,亦可能主張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necessity):所保全者為自身身體、生命及全車安全,所犧牲者為乙之身體法益,依當時情形難認顯失均衡;如認過當,亦僅生減免罪責效果。
- 四、結論:甲不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亦不成立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惟民事上仍可能依民法第191條之2等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行政上亦可能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責任,均與刑責應予區別。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