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4題

大學生甲男跟同宿舍室友乙男同時在追求同班同學丙女,甲為了解情敵 的動態,趁乙上網登入臉書時,在後面偷看並記取其帳號密碼。嗣甲即以 自己之電腦輸入乙臉書帳號密碼後…

題目

大學生甲男跟同宿舍室友乙男同時在追求同班同學丙女,甲為了解情敵 的動態,趁乙上網登入臉書時,在後面偷看並記取其帳號密碼。嗣甲即以 自己之電腦輸入乙臉書帳號密碼後登入,並閱讀乙跟丙之通話紀錄。上開 情形經乙發現後,對甲提出相關告訴。試問甲觸犯刑法上何罪名?(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甲偷看乙輸入臉書帳號密碼,再以自己電腦登入乙帳號閱讀對話紀錄,涉及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罪、第359條取得電磁紀錄罪、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並應注意告訴乃論之程序要件。
  • 二、第358條:甲無故輸入乙之帳號密碼,入侵乙所使用之臉書帳號及相關電腦系統,破壞他人電腦使用之安全防護,成立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電腦罪。臉書帳號雖設於雲端伺服器,惟實務多認輸入他人帳密登入網路服務,仍屬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
  • 三、第359條:甲登入後閱讀乙與丙之通話紀錄,若其將該等電磁紀錄下載、截圖、轉存或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即屬「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且足生損害於乙之隱私,成立第359條;惟若僅在螢幕上瀏覽而未重製,學說與實務對「取得」之解釋尚有爭議,應視具體情形認定。
  • 四、第315條之1:甲在乙身後偷看其輸入密碼,如僅以肉眼窺視,未使用工具或設備,尚不符第315條之1「利用工具或設備」之要件;但其以電腦登入後閱讀非公開對話,是否屬「窺視他人非公開之言論、談話」,亦有爭議。若認該當,則與第358條、第359條依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處理。
  • 五、結論:甲原則上成立第358條,並可能成立第359條;若僅單純瀏覽,則以第358條為主。第358條、第359條均須告訴乃論,乙已提出告訴,程序要件具備。甲偷看密碼之行為,若未使用工具設備,不另成立第315條之1。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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