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3題

甲的鄰居乙為暴發戶,由於乙時常炫富,動不動就將手提包打開,展示隨 身都有數萬元的現金,故頗受鄰里非議。甲因為生意失敗,1萬元的房租 都付不出來,故將歪腦筋動到乙…

題目

甲的鄰居乙為暴發戶,由於乙時常炫富,動不動就將手提包打開,展示隨 身都有數萬元的現金,故頗受鄰里非議。甲因為生意失敗,1萬元的房租 都付不出來,故將歪腦筋動到乙的身上。某夜,甲埋伏在乙家門口,見有 一體型跟乙一般的人出門,甲即上前將其推倒在地,並將其隨身的手提包 搶走。孰料被推倒遭搶之人是乙的窮親戚丙,甲打開手提包只有1千元, 甲用這筆錢跟家人吃了頓飯。試問甲有何刑責?(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甲意在取得乙之財物,卻誤將丙推倒並取走其手提包,涉及搶奪與強盜之區別、客體錯誤、不法所有意圖及既遂認定。
  • 二、強盜與搶奪之區別:搶奪係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動產;強盜則以強暴、脅迫等至使不能抗拒而取物或使其交付。甲上前將丙推倒在地,已對丙之身體施用強暴,並壓制其反抗,隨即取走手提包,依題旨情節,應認已達不能抗拒之程度,成立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既遂,而非僅第325條搶奪罪。
  • 三、客體錯誤:甲主觀上欲對乙實行強盜,客觀上侵害丙,屬「客體錯誤」(error in objecto)而非「打擊錯誤」。甲對眼前之人施強暴並取物之認識與事實相符,僅係誤認該人為乙;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甲仍應就其對丙所實行之強盜行為負責。至丙僅有1,000元,不影響強盜罪之成立,只影響量刑。
  • 四、不法所有意圖與既遂:甲因生意失敗、無力付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取走丙之現金,並花用於家庭餐費,具不法所有意圖及排除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意。強盜罪為侵害財產與人身自由之犯罪,取得財物即屬既遂,不以鉅額為必要。
  • 五、結論:甲成立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既遂罪;其預備行為為既遂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若認推倒僅係乘丙不備而未達不能抗拒,則改論第325條第1項搶奪既遂,惟本文採強盜說。甲事後花用贓款,屬事後處分行為,不另成立侵占罪。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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