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法律廉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1題
甲帶著五歲的兒子A 到公園遊玩,公園內有眾多兒童奔跑嬉戲。甲看到 另一年齡相仿的兒童B,突然以極快的速度朝著A 衝過去,在B 即將撞 上A 之際,雖然甲可以將A…
題目
甲帶著五歲的兒子A 到公園遊玩,公園內有眾多兒童奔跑嬉戲。甲看到 另一年齡相仿的兒童B,突然以極快的速度朝著A 衝過去,在B 即將撞 上A 之際,雖然甲可以將A 拉開避免撞擊,卻伸出腳將B 絆倒,導致 B 身體多處挫傷。請問甲之刑事責任如何?(3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伸腳絆倒B,致B身體多處挫傷,係對B之身體法益施以傷害行為,並發生傷害結果,二者具因果關係;甲對絆倒可能造成B受傷有預見,仍容任其發生,具傷害故意,該當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之構成要件。
- 二、甲可能主張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正當防衛以現在不法侵害為前提,且防衛行為須具必要性。B年僅五歲,其奔跑撞向A是否屬不法侵害雖有爭議,縱認無責任能力者之行為仍可能構成不法侵害,甲尚可將A拉開,卻選擇伸腳絆倒B,並非損害最小之必要手段,故不得主張正當防衛;縱認有防衛情狀,亦屬防衛過當,僅得依但書減免。
- 三、甲亦可能主張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緊急避難須有急迫危難,行為係不得已之最後手段,並須通過利益衡量。甲既有拉開A之較溫和手段,絆倒B即非不得已;且B僅五歲,對其身體造成多處挫傷,與A可能受撞擊之危險相較,亦難認手段與目的相當,故不成立緊急避難。
- 四、甲為保護其子A,動機出於親情,雖不能阻卻違法,仍得依刑法第57條於量刑時審酌;若法院從寬認定有防衛過當或避難過當,得依第23條但書或第24條但書減輕或免除其刑。惟此屬減免事由,不影響傷害罪之成立。
- 五、結論:甲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若法院認為甲僅有過失而無傷害故意,則可能另論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但依題旨甲伸腳絆倒B,對B受傷有預見,應以傷害故意論處。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