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法律廉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3題
為偵查嫌疑人張三的貪污案件,警察在法院核發令狀後,以高倍數攝影 機從張三辦公室對面大樓,錄得其於辦公室內收受廠商賄賂的影像及之 間的對話。審判中,檢察官提出該影…
題目
為偵查嫌疑人張三的貪污案件,警察在法院核發令狀後,以高倍數攝影 機從張三辦公室對面大樓,錄得其於辦公室內收受廠商賄賂的影像及之 間的對話。審判中,檢察官提出該影音檔案作為證據,張三爭執該取得 影音的處分違法,不當侵害其隱私權。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3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處分性質與法律保留:警察以高倍數攝影機自對面大樓錄取張三辦公室內影像及對話,係對其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之竊錄,侵害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隱私權(司法院釋字第585號、第603號、第689號參照)。此屬干預基本權之強制處分,須有法律保留及法官保留,首應審查令狀之種類、記載事項與效力範圍。
- 二、是否適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第3條所稱通訊,指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或傳送之符號、文字、聲音等。本件係在場對話之直接收音,非經電信設備傳輸,不屬通保法之通訊,故無同法第18條之1第1項「違法監察不得作為證據」之適用;惟仍受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及正當法律程序之拘束。
- 三、令狀效力之審查:若令狀為搜索票,其效力原則上僅及於票載之場所、物件及電磁紀錄,能否涵蓋「在他處以高倍數設備長期監錄」即有疑義。搜索票不得作為概括授權之監控命令;涉及長期監視、錄影者,應由法官依個案核發,並明確記載對象、期間、方法及範圍。逾越令狀範圍部分,屬違法取得。
- 四、證據能力之權衡: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法院應權衡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與公務員主觀意圖、侵害隱私權之種類與程度、犯罪所生危害(貪污重罪)、發現真實之必要性、對被告防禦權之影響等。本件有令狀、針對特定嫌疑人、非長期無差別監控,侵害尚非重大,多數見解傾向肯定其證據能力;惟若令狀範圍不足或執行逾越,則應否定之。
- 五、其他法律效果:縱證據能力不受影響,所為仍可能該當刑法第315條之1,惟因有令狀而屬依法令之行為,得依第21條第1項阻卻違法。張三並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法院宜於判決理由中詳述權衡因素,以兼顧人權保障與真實發現,並促使警察機關日後聲請記載更明確之令狀。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