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法律廉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2題

甲因涉刑案,於偵查期間遭具保及限制住居,為知悉檢察官辦案進度, 以新臺幣50 萬元交付與警察乙,乙乃將相關偵查資料拍照後傳給甲。甲 因而發現檢察官已掌握關鍵證據…

題目

甲因涉刑案,於偵查期間遭具保及限制住居,為知悉檢察官辦案進度, 以新臺幣50 萬元交付與警察乙,乙乃將相關偵查資料拍照後傳給甲。甲 因而發現檢察官已掌握關鍵證據,遂展開逃亡,甲並經傳喚、拘提未到 而遭通緝。之後,便衣警察丙於巡查時發現,某戴口罩之民眾A 疑似為 甲,追上前去欲進行盤查,A 見丙狀甚兇惡,心生恐懼而逃跑;丙見狀 更確信其必定是通緝犯甲,便追上前去將A 制服在地加以逮捕,後經檢 查身分證件始發現抓錯人,遂立刻將A 釋放。請討論甲、乙、丙可能應 負之刑責?(3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之行賄罪:甲為知悉偵查進度,以50萬元交付警察乙,約使其洩漏偵查資料,屬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行賄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行賄罪於「交付」時即成立,不以乙實際完成違背職務行為為必要;甲若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得依同條第5項減輕其刑。
  • 二、甲之逃亡不另成罪:刑法第161條第1項脫逃罪之行為主體限於「依法逮捕、拘禁之人」。甲係具保並限制住居,人身自由僅受限制,尚未被逮捕或拘禁,其棄保逃亡不該當該罪;單純逃亡亦無處罰規定,僅生沒入保證金、發布通緝等程序效果。
  • 三、乙之收賄與洩密:乙為警察,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收受50萬元而將偵查資料拍照傳送甲,係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偵查資料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乙另成立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二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實務多依第50條併罰;學說則有認收賄為洩密之對價而屬想像競合者。又第132條屬瀆職罪章,無刑法第134條之適用。
  • 四、丙之誤認逮捕:丙主觀上確信A為通緝犯甲,客觀上A並非通緝犯,屬「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想逮捕)。依限制罪責理論,行為人主觀上具逮捕之故意,僅誤認有法定逮捕事由,應阻卻故意,至多論以過失。刑法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罪無過失處罰規定,故丙不成立該罪;其亦不成立第125條第1項第1款濫用職權逮捕罪,因該罪以明知違法濫用職權為要件。
  • 五、丙之責任與救濟:丙逮捕後立即查證身分並釋放,程序尚稱即時,刑事責任上應為不起訴或無罪。惟其未出示證件、僅憑外觀即制服民眾,仍可能構成警察職權行使法上之違失,A得依提審法聲請提審,並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併得依同法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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