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財經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3題

甲為市政府課員。選舉期間,甲以虛擬形象(VTuber)隱匿真實身分, 擔任某候選人網路直播節目之固定來賓,於節目中明確呼籲網友投票支 持該候選人。此外,甲與候選…

題目

甲為市政府課員。選舉期間,甲以虛擬形象(VTuber)隱匿真實身分, 擔任某候選人網路直播節目之固定來賓,於節目中明確呼籲網友投票支 持該候選人。此外,甲與候選人事先約定,將直播期間觀眾贊助之金額 按比例分潤,作為甲的出席報酬。機關查獲後擬予懲處。甲抗辯:第一、 其全程匿名未顯露公務員身分,純屬個人言論自由;第二、分潤金為網 友自發贈與,非屬商業兼職營利。試問: 甲隱匿身分於直播中呼籲投票,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甲之 言論自由抗辯是否有理由?(15 分) 甲定期出席直播並獲取「贊助分潤」之行為,依公務員服務法應如何 評價?(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行政中立法之規範體系: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明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該條各款之政治活動,其中第6款即「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拜票、遊行或參與其他競選活動」,僅公職候選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例外。本條係絕對禁止,不以上班或勤務時間為限,與第5條、第7條僅限於上班或勤務時間者不同。
  • 二、匿名不影響違反:甲以VTuber虛擬形象隱匿身分,於直播中明確呼籲投票支持特定候選人,並擔任固定來賓,實質上已成為該候選人競選宣傳之一環,該當第9條第6款公開助講、拜票。本條規範對象為公務人員,重在行為本身,文義未以相對人知悉其身分為要件;否則任何公務人員均可藉匿名規避,規範目的將落空。甲亦非候選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無但書適用。
  • 三、言論自由抗辯無理由: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惟公務人員與國家間為公法上職務關係,負有忠誠與中立義務,其政治言論應受較高之公益拘束。行政中立法第9條之目的在維護行政中立、確保人民對政府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目的正當;手段僅禁止特定競選活動,未全面剝奪公務人員之政治參與(仍得投票、加入政黨、私下表達意見),具實質關聯且未逾比例原則。甲自願進入公職,應受此特別規範拘束。
  • 四、服務法之兼職規範: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揭示公務員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原則,第15條則列舉經服務機關許可得兼任之例外,例如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教學或研究工作、與本職工作相關之技術性、專業性工作等。其規範目的在確保公務員專心本職、避免利益衝突與損及機關形象;未經許可之兼任,即屬違反服務法上之義務。
  • 五、贊助分潤之評價與懲處:甲定期出席直播並事先約定按比例分潤,具持續性、經常性與對價性,實質為出席報酬,縱名為贊助或贈與,仍屬兼職營利行為,且未經服務機關許可,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5條。甲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以平時考核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情節重大者並得移送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處休職、降級、減俸、罰款或申誡;其分潤如涉政治獻金或賄賂,另應依相關法律處理。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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