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4題
甲以其所有之A 地供乙設定抵押權,以擔保甲對乙所負之X 債務。其 後,甲得否再以A 地供丙設定普通地上權使其於A 地上建造建物?又 甲屆期未能清償X 債務時,乙…
題目
甲以其所有之A 地供乙設定抵押權,以擔保甲對乙所負之X 債務。其 後,甲得否再以A 地供丙設定普通地上權使其於A 地上建造建物?又 甲屆期未能清償X 債務時,乙有無依據得聲請併付拍賣A 地及丙基於 其地上權建造於A 地上之建物?(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依民法第866條第1項,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仍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故甲得再以A地供丙設定普通地上權,丙並得在A地上建造建物,無須乙同意。
- 二、惟抵押權人之權益仍應保障。依同條第2項,地上權若影響抵押權之實行,例如導致無人應買或拍賣價金不足,法院得除去該地上權或終止租賃關係後拍賣。乙須向法院釋明影響之事實,不得僅以地上權存在為由當然除去。
- 三、關於併付拍賣,民法第877條第1項原規定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聲請將建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建物價金無優先受償權。本題丙為地上權人而非土地所有人,須藉由同條第2項準用第866條第2項之情形。
- 四、依民法第877條第2項,抵押權人依第866條第2項聲請除去地上權或終止租賃後拍賣者,得準用第1項併付拍賣。故乙於甲未清償X債務時,如能證明丙之地上權影響抵押權實行,得先聲請除去該地上權,再聲請將A地與丙之建物併付拍賣。
- 五、結論:甲得設定普通地上權;乙有依據聲請併付拍賣,但須符合「必要時」及「影響抵押權」之要件,並先除去丙之地上權。併付拍賣後,乙僅就A地價金有優先受償權,對丙之建物價金無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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