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3題
甲將其所有相鄰之A、B 二土地中的A 地出售予乙,為方便乙開發其所 購得之A 地,甲於移轉A 地予乙時,並由乙於B 地上設定「以通行為 目的」之不動產役權。乙之…
題目
甲將其所有相鄰之A、B 二土地中的A 地出售予乙,為方便乙開發其所 購得之A 地,甲於移轉A 地予乙時,並由乙於B 地上設定「以通行為 目的」之不動產役權。乙之債權人得否僅聲請查封拍賣乙在B 地所設定 之不動產役權?(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不動產役權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利(民法第851條)。本題乙在甲所有B地上設定以通行為目的之不動產役權,供其所有A地開發利用,A地為需役不動產,B地為供役不動產。
- 二、不動產役權具有從屬性,依民法第853條,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其目的在使役權附隨於需役不動產,若允許單獨讓與或拍賣,將使需役地與役權分離,破壞不動產役權之本質。
- 三、強制執行之客體雖包括債務人之財產權,不動產役權亦得為執行標的,但執行方法仍受實體法從屬性之限制。乙之債權人僅聲請查封拍賣B地上之不動產役權,係將役權與A地分離,於法不合,執行法院應不予准許。
- 四、債權人正確之執行方式,係以乙所有之需役不動產A地為執行標的,並將B地上之不動產役權併同查封拍賣;拍定人取得A地所有權時,役權隨同移轉。若僅拍賣A地而未併同處理役權,依從屬性,役權仍隨A地移轉於拍定人。
- 五、結論:乙之債權人不得僅聲請查封拍賣乙在B地所設定之不動產役權;應與需役之A地一併為之。此種限制係為貫徹不動產役權之從屬性,避免產生無需役地之役權。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