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4題
建商甲於自有的A 地上興建樓高10 層的豪華B 大廈,每層獨立一戶(已 申請門牌號)。乙向甲買房一戶,受讓登記取得B 大廈10 樓獨戶所有 權、公共設施空間(如…
題目
建商甲於自有的A 地上興建樓高10 層的豪華B 大廈,每層獨立一戶(已 申請門牌號)。乙向甲買房一戶,受讓登記取得B 大廈10 樓獨戶所有 權、公共設施空間(如管理室、電梯/樓梯間等)及A 地十分之一之應有 部分比例,請問其法律性質各如何?若甲欲將公寓內太平梯(逃生梯)、 車道作為自己專用,得否對此兩部分公共設施請求共有物分割?(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專有部分之性質:民法第799條第1項、第2項規定,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3款所稱專有部分,指具有使用上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標的之部分。乙取得10樓一戶之專有部分單獨所有權。
- 二、共用部分之性質:管理室、電梯、樓梯間等,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所稱共用部分,指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乙就共用部分按十分之一應有部分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依民法第799條第5項及條例第4條第2項,不得與專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 三、基地應有部分之性質:A地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依民法第799條第4項,區分所有人就其基地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而有應有部分。乙取得A地十分之一應有部分,性質為分別共有,且依第799條第5項及條例第4條第2項,不得與專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亦不得單獨請求分割。
- 四、太平梯不得約定專用:太平梯(逃生梯)屬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樓梯及避難器具,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第5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且涉及消防避難,受建築法、消防法使用限制。甲欲將太平梯作為自己專用,於法不合,亦不得請求分割該共用部分。
- 五、車道與分割請求:車道如屬社區內巷道或法定停車空間,依條例第7條第2款、第58條第2項,不得約定專用或讓售;如僅供停車場出入且非避難通路,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約定專用。惟共用部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但書、第799條第5項及條例第4條第2項,甲不得請求分割太平梯、車道及A地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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