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3題

甲過世後留下遺產A 地一筆、B 車一台,由乙、丙、丁繼承,應繼分均 為三分之一。乙、丙未得丁同意,竟偽造其同意書,私將A 地出售及移 轉登記予戊,並將B 車出售…

題目

甲過世後留下遺產A 地一筆、B 車一台,由乙、丙、丁繼承,應繼分均 為三分之一。乙、丙未得丁同意,竟偽造其同意書,私將A 地出售及移 轉登記予戊,並將B 車出售交付予戊,戊對出售行為所涉不法均善意不 知情,試問:出售A 地、B 車之處分行為效力各如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遺產之公同共有與處分權限: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第828條第3項準用第819條第2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乙、丙未得丁同意而偽造同意書處分A地、B車,屬無權處分,依第118條第1項效力未定。
  • 二、A地部分:A地為已登記不動產,乙、丙持偽造同意書辦理移轉登記,戊善意信賴土地登記。依土地法第43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及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故戊取得A地所有權,丁不得請求塗銷登記。
  • 三、B車部分:B車為動產,乙、丙無權處分並現實交付予戊。依民法第801條、第948條第1項規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不在此限。戊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且係現實交付而非占有改定,故取得B車所有權。
  • 四、丁之救濟:丁因乙、丙之無權處分而喪失對A地、B車之權利,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請求乙、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得依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乙、丙返還所受利益。惟戊既受善意信賴保護,丁不得對戊主張回復原狀或返還所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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