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4題

某甲從友人手中購得高級樟木一塊,因其篤信佛教,遂委託著名雕刻師傅 乙,將該樟木雕刻成一尊彌勒佛像,事成之後,因該彌勒佛像栩栩如生, 深受各人喜愛,故甲與乙均對外…

題目

某甲從友人手中購得高級樟木一塊,因其篤信佛教,遂委託著名雕刻師傅 乙,將該樟木雕刻成一尊彌勒佛像,事成之後,因該彌勒佛像栩栩如生, 深受各人喜愛,故甲與乙均對外宣稱為佛像之所有權人。試就我國物權法 之規定,論該佛像所有權之歸屬?(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定位:甲提供樟木,乙施以雕刻技藝製成彌勒佛像,涉及動產加工(specification)之所有權歸屬,應依民法第814條判斷。甲、乙對外宣稱自己為所有權人,僅屬事實上之主张,不生確定物權歸屬之效力,權屬仍應依法定要件認定。
  • 二、加工之概念:加工指就他人之動產施以勞力,使其成為新物。通說認須達社會經濟上可認為新物之程度,本題樟木經雕琢成佛像,其形態、用途與價值均已改變,具獨立之經濟效用,應屬加工,而非動產附合或混合之情形。
  • 三、歸屬之判斷標準:依第814條,加工物原則上屬材料所有人甲;例外於「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時,歸屬加工人乙。所謂顯逾,係指加工所增加之價值明顯超過材料本身價值,應比較二者價額,由主張取得所有權之一方負舉證責任,必要時送請專業鑑定,不得僅以佛像栩栩如生、深受喜愛逕予認定。
  • 四、法律效果:若認加工所增價值顯逾材料價值,乙取得佛像所有權,甲喪失材料所有權,得依第815條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樟木價額;惟甲乙間另存在委任或承攬契約,甲仍得依契約請求乙交付並移轉佛像所有權。反之,若未顯逾,佛像歸甲所有,乙僅得依契約請求報酬。
  • 五、結論:本題未提供樟木價額與雕刻所增價值之具體資料,無法得出唯一結論,應視舉證與鑑定結果定之。又不論歸屬何方,當事人對外宣稱均不影響物權歸屬;實務上宜以契約事先明定材料與成品之權利歸屬、報酬及違約責任,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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