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4題

甲藝術協會舉辦藝術博覽會,甲邀約乙畫家創作巨幅畫作參加展出,約 定創作所需畫布及顏料由甲提供,畫作若於展覽期間賣出時,其價金應 分歸創作人及該協會各二分之一。乙…

題目

甲藝術協會舉辦藝術博覽會,甲邀約乙畫家創作巨幅畫作參加展出,約 定創作所需畫布及顏料由甲提供,畫作若於展覽期間賣出時,其價金應 分歸創作人及該協會各二分之一。乙創作題為「漁港」之畫作參展,嗣 於該博覽會結束後,乙畫作未售出,且畫作亦未歸還乙。試問乙得如何 主張權利?甲主張共有該畫作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協會邀乙創作「漁港」畫作,約定材料由甲提供,畫作售出價金由雙方各半,性質上為兼具承攬與委任色彩之無名契約。價金各半僅為出售後利益分配之債權約定,並非當然表示甲與乙就畫作成立共有;畫作物權歸屬,仍應依民法關於動產所有權取得之規定判斷。
  • 二、畫布及顏料為動產,乙以繪畫創作加工於甲提供之材料。民法第814條規定,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加工物所有權原則上屬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價值者,屬加工人。巨幅藝術畫作之創作價值通常顯逾畫布、顏料,故乙取得畫作所有權。
  • 三、甲主張共有畫作並無理由。民法第817條共有須數人依法律規定或契約共享一物;本件無共有之合意,價金各半亦非應有部分之約定,且加工物所有權單一歸屬乙,不能因甲提供材料即認甲共有。縱認有附合情形,依第814條加工規定,亦由乙取得所有權;甲至多依民法第816條請求償還材料價額。
  • 四、博覽會結束後,甲占有畫作之權源消滅,乙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請求返還「漁港」畫作;亦得依契約請求甲履行返還義務,如甲拒不返還,得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畫作既未售出,價金分配約定尚未成就,乙不得請求價金二分之一。
  • 五、甲不得僅以提供材料為由主張留置畫作,除非其對乙另有已屆清償期之債權,且該債權與畫作有牽連關係,並符合民法第928條留置權要件。乙起訴時宜合併請求返還畫作及確認所有權存在,並注意畫作物權與著作權歸屬應分別判斷,著作權另依著作權法第12條處理。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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