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3題

甲乙約定借用乙的名義,將甲名下之A 土地登記為甲乙共有,惟乙死亡 後,乙之繼承人丙因向丁借款,遂以其A 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 丁,並完成抵押權設定登記。試…

題目

甲乙約定借用乙的名義,將甲名下之A 土地登記為甲乙共有,惟乙死亡 後,乙之繼承人丙因向丁借款,遂以其A 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 丁,並完成抵押權設定登記。試問:前述抵押權設定及登記之效力,與 借名登記之關係如何?若因借名與否甚難釐清,甲請求裁判分割A 土 地,丁未參與該訴訟,則丁得如何主張實行抵押權?(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與乙約定借用乙名義,將甲所有A地登記為甲乙共有,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實務認借名登記契約有效,性質上類推適用民法委任規定;甲為實際所有權人,乙僅為登記名義人,甲得請求乙返還其應有部分。乙死亡後,丙繼承乙之財產上權利義務,亦繼承返還借名登記物之義務。
  • 二、丙以A地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丁並完成登記。借名登記屬債權契約,不當然影響抵押權物權行為之效力;對外應以登記為準,丁若善意信賴丙之登記,依土地法第43條及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其抵押權設定及登記有效。甲僅得向丙請求違約損害賠償,不得請求丁塗銷。
  • 三、若丁明知或可得而知借名登記,即非善意第三人,不受登記公示之保護;丙之處分侵害甲之實質權利,甲得依民法第118條、第767條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甲主張借名及丁惡意,應負舉證責任;若借名與否甚難釐清,法院應依登記推定、資金來源、管理使用及雙方約定等證據綜合判斷。
  • 四、甲請求裁判分割A地,丁未參加訴訟。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應有部分有抵押權者,其權利不因分割而受影響;丁既未同意分割、未參加訴訟,亦未經告知,其抵押權不因分割而消滅,仍得就丙分得部分實行抵押權。若丙未受原物分配而受金錢補償,依同條第3項準用第881條,抵押權移存於補償金,丁得就補償金優先受償。
  • 五、丁得於強制執行程序就丙分得部分聲請拍賣,或就丙之補償金主張優先受償;如分割判決侵害其抵押權,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1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減少爭議,法院宜依職權告知丁參加訴訟,使抵押權依第824條之1第2項但書移存於丙分得部分並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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