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航運行政 航港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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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依商港法規定,請說明入港船舶裝載危險物品之監理規範。(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定義與適用範圍:依商港法第2條,危險物品指具有爆炸、易燃、毒性、傳染性、放射性、腐蝕性等性質,對人命、船舶、港埠設施或環境具危害之物品,實務上依IMDG Code(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分為九大類。商港法第25條至第29條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就裝載危險物品船舶之進港、錨泊、裝卸、防護及通報,建構事前許可與事中監督之架構。
- 二、進港前申報與許可:裝載危險物品之船舶,應於進港前依規定期限(實務多為二十四小時,緊急情形得隨時申報)向商港經營事業機構申報,載明物品名稱、聯合國編號(UN Number)、類別、數量、包裝類別、積載位置、船舶基本資料及緊急應變資料,經審查許可後始得進港;並應同步通報航政機關、港務消防及海岸巡防機關,以利救災整備。
- 三、標識、航行與錨泊安全:船舶應依國際信號規則,白天懸掛B旗、夜間顯示紅燈,並於艙口、甲板標示危險品標誌;進出港及移泊應依規定僱用引水人、申請拖船協助;裝載爆炸性或高危險性物品者,應在主管機關指定之危險品錨地錨泊,與其他船舶、碼頭、油槽及人口密集區保持安全距離,未經許可不得任意移泊或併靠。
- 四、裝卸、過駁與作業管理:危險物品之裝卸、過駁、轉運,應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同意,並依危險物品裝卸作業規則,於指定碼頭或危險品專用區,由具備訓練資格之人員及合格機具為之;作業期間之明火、加油、修理、敲鏟作業均須事前申請許可,並配置滅火、防護、堵漏器材及警戒人員,夜間並應加強照明與警戒。
- 五、監督、應變與違規效果: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及航政機關得隨時查核申報內容、裝載狀況與安全措施,發現不符得命限期改善、停止裝卸或禁止進港;發生洩漏、火災應立即依應變計畫通報並處置。違反者依商港法處以罰鍰、禁止進港、停止作業,情節重大並得留置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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