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航運行政 航港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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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依船員法規定,請說明船員的法定資格及執業之規範。(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船員之定義與規範體系:依船員法第2條,船員指受僱於船舶所有人,在船上服務之船長及海員,包括艙面、機艙及事務部門人員。船員法就資格取得、訓練、僱傭契約、工作條件、紀律、保險與退休撫卹分別規範,並以STCW公約(船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二○一○年馬尼拉修正案為國際基準,配套訂定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船員服務規則。
- 二、法定資格要件:船員應經指定醫院體格檢查合格,領有船員服務手冊(Seaman's Service Book),並取得適任證書(Certificate of Competency, CoC);另須完成基本安全訓練、進階滅火、救生艇筏、醫療急救、船舶保全及當值標準等專業訓練,且具備一定海上服務資歷。船員區分甲級船員(船長、大副、輪機長、大管輪等)與乙級船員,各級職務須持相對應之證書。
- 三、執業之僱傭規範:船員僱傭契約應以書面為之,載明職務、薪資、工作時間、休假、膳宿、醫療及終止條件,並報請航政機關備查;船舶所有人不得僱用未具適任資格之人員上船服務,船員亦不得越級執行職務。船員應依船員服務規則執行職務,服從船長指揮,不得擅自離船、私載客貨或兼營不正當業務。
- 四、工作條件與執業義務:船員正常工作時間每日八小時、每週四十四小時,並應給予充足休息;船舶所有人應為船員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船員保險,提供醫療、膳宿與返鄉交通。船員不得酗酒、施用毒品或於當值前飲酒,應接受定期健康檢查及在職訓練,並遵守船舶保全與防污染規定。
- 五、監督檢查與檢討建議:航政機關得查驗船員手冊、適任證書及當值紀錄,並配合港口國管制(PSC)檢查;違法僱用未具資格船員者,依船員法處罰鍰並命解僱。面對船員人力斷層,宜檢討放寬外籍船員配置、強化海事院校實習、完善職災與退休保障,以兼顧航行安全與船員權益。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