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航運行政 航港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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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依引水法規定,請詳述應僱用引水人之情形。(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引水制度之意義:引水人(Pilot)係經引水人考試及格或檢覈合格,領有執業證書,於特定引水區域內引領船舶航行之專業人員。其熟悉當地水深、潮流、航道、障礙物及港埠設施,可補船長對當地水域資訊之不足;引水法明定引水區域之劃定、引水人資格、執業管理及強制引水,以維護船舶進出港安全。
- 二、應僱用引水人之情形(原則):依引水法第13條規定,船舶進出港或於港內移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僱用引水人引領:一、外國船舶;二、達一定總噸位以上之本國船舶(實務上多以五百總噸為門檻);三、裝載危險物品之船舶;四、主管機關指定之船舶,如特種船舶、超大型船舶、新造船舶試航或操縱性能受限之船舶。
- 三、免僱用引水人之例外:總噸位未達規定標準之小船、漁船;軍艦及執行公務之公務船舶;船舶遇海難、避難或緊急危難,經商港管制單位同意者;經主管機關特許,如船長本身具引水人資格;同一港區內短程移泊並經許可者。上述例外應从严認定,並仍須遵守港口交通管理與報告義務。
- 四、申請程序與雙方責任:船舶應於進港前依規定時間(實務多為二十四小時,並於四小時前確認)向引水人辦事處申請引水,載明船名、噸位、吃水、ETA及貨載性質;引水人不得無故拒絕、遲到或於執勤前飲酒,並應依指定航路引領。引水人僅提供航行建議,船長仍負船舶操縱與安全之最終指揮責任,不因僱用引水人而免除。
- 五、違反效果與制度檢討:未依規定僱用引水人者,依引水法處以罰鍰,並得禁止其進出港或命改正;引水費依主管機關核定費率收取。面對船舶大型化、離岸風場航道交錯及智慧船舶發展,宜檢討噸位門檻與例外範圍、強化引水人養成與人力調度,並研議遠端引水之法制調適。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