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航運行政 航港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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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依船舶法規定,請說明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委託驗船機構辦理之事 項。(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制基礎與驗船機構之定性:依船舶法規定,船舶之檢查、丈量及有關證書之核發,由主管機關(交通部)辦理;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委託經認可之驗船機構(Recognized Organization, RO)辦理。驗船機構須具備專業技術、獨立公正性及品質管理系統,並符合IMO RO Code(認可驗船機構章程)之要求,如中國驗船中心(CR)及經認可之外國船級協會。
  • 二、船舶檢查事項:包括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涵蓋船體結構、艙壁、甲板、機艙、主機與輔機、電機、鍋爐、壓力容器、舵機、錨機、繫泊設備、消防與救生設備之檢驗,並就船舶適航性、船級維持及改裝後之安全性作成檢驗報告與認可。
  • 三、安全與防止污染證書之檢驗簽發:包括貨船安全構造證書、貨船安全設備證書、無線電台安全證書、國際載重線證書、噸位證書、防止油污染證書(IOPP)、防止污水污染證書、防止垃圾污染證書、防止空氣污染證書、國際船舶保全證書(ISSC)及ISM(國際安全管理章程)符合文件等之檢驗與簽發。
  • 四、丈量、載重線與其他事項:辦理船舶丈量,計算總噸位與淨噸位並核發噸位證書;勘劃載重線、核定乾舷及季節區域標誌;檢驗貨物裝卸設備(起重機、吊桿、吊架)、小船及特種船舶;並得受託辦理船舶買賣、入級、改裝、報廢前之技術鑑定及海事案件之技術調查。
  • 五、委託之界限與監督:委託應以書面明定辦理事項、範圍、費用、報告及保密義務,主管機關保留抽查、複驗、撤銷或終止委託及最終行政處分之權,驗船機構不得逕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若驗船機構出具不實報告或品管失靈,主管機關得停止其受託資格,並追究相關責任,以維護公權力與船舶安全。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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