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1題

甲於114 年3 月1 日前往乙建設公司所興建之某社區參觀,甲看中該社 區A 棟13 樓3 號之B 屋一間,經與乙之銷售人員討價還價結果,雙方 以價格新臺幣3,…

題目

甲於114 年3 月1 日前往乙建設公司所興建之某社區參觀,甲看中該社 區A 棟13 樓3 號之B 屋一間,經與乙之銷售人員討價還價結果,雙方 以價格新臺幣3,000 萬元成交,惟並未當面寫下書面契約。試問:雙方 之買賣契約是否有效成立?(10 分)如乙欲將B 屋之所有權移轉給甲, 是否應以書面為之?(7 分)倘移轉所有權行為未以書面為之,其效力 為何?得否補正?(8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買賣契約之成立: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第2項明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買賣契約屬諾成契約、不要式契約,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本題甲與乙之銷售人員就B屋及3,000萬元價金達成合意,契約即有效成立。
  • 二、銷售人員之權限:乙之銷售人員於其職務範圍內所為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第224條規定,直接對乙發生效力。縱未當面簽立書面,亦不影響契約之成立。又民法第166條之1之公證規定尚未施行,本題無適用餘地。故雙方買賣契約有效成立,甲得請求乙履行移轉登記義務。
  • 三、移轉所有權應否以書面為之:民法第758條第2項明定,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應以書面為之。此即學理上所稱「物權書面」,與債權契約之書面有別。乙欲將B屋所有權移轉予甲,須先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再以書面物權契約辦理移轉登記,故應以書面為之。
  • 四、未以書面之效力:違反民法第758條第2項者,依民法第73條本文,原則上無效。惟通說與實務認為該書面兼具證明與登記程序之功能,性質上屬得補正之形式瑕疵,當事人得於登記前補訂書面而補正,補正後物權行為溯及有效。若已辦畢登記,並有土地法第43條善意信賴保護之適用。
  • 五、爭議說明:學說上亦有主張第758條第2項僅為程序要件,不影響物權行為效力者,惟非通說。考生宜採「原則無效、得補正」之架構,並區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要式性,說明買賣契約有效而物權移轉須具書面,方屬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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