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2題
乙於甲之A 地上,營造未辦保存登記之B 屋(違章建築)一棟,試問: 乙於和平、公然、繼續占有A 地20 年後,可否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8 分) 如乙將B 屋之…
題目
乙於甲之A 地上,營造未辦保存登記之B 屋(違章建築)一棟,試問: 乙於和平、公然、繼續占有A 地20 年後,可否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8 分) 如乙將B 屋之事實上處分權移轉於丙後,若甲欲依物上請求權請求返 還A 地,其相對人為何?(8 分) 如丁於和平、公然、繼續占有B 屋20 年後,可否主張時效取得B 屋 之所有權?(9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條、第770條,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其要件包括:他人土地、以在土地上有建築物為目的、具備占有之意思及期間經過。本題乙占有A地20年,客觀要件已具備。
- 二、違章建築不影響時效取得:司法院釋字第291號解釋揭示,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登記,不以地上建物為合法建物為必要。B屋雖為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乙仍得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A地,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惟乙僅取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之請求權,須經地政機關登記,始實際取得地上權。
- 三、對抗土地所有人之限制:實務認為,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登記請求權,於未完成登記前,不得對抗土地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故甲依民法第767條請求拆屋還地時,乙不得以時效取得對抗。此為時效取得制度之重要限制,考生應予敘明,以免誤認占有20年即當然取得地上權。
- 四、返還請求之相對人:違章建築未辦保存登記,不能依民法第758條移轉所有權,僅得讓與「事實上處分權」。乙將B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丙後,丙為現占有人及事實上處分權人,甲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請求返還A地,應以丙為相對人;乙已非占有人,原則上不得對乙請求。
- 五、時效取得B屋所有權:民法第769條所謂「未登記之不動產」,通說與實務指依法應登記而未登記者。違章建築依法不得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無從登記為所有人,故不得為時效取得所有權之客體。丁占有B屋20年,僅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之地位,不得主張時效取得B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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