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地政 土地利用概要

第1題

試說明農村社區土地重劃適用的空間範圍,以及重劃區的勘選作業程序 與需擴大範圍時應符合之原則。(25 分)

題目

試說明農村社區土地重劃適用的空間範圍,以及重劃區的勘選作業程序 與需擴大範圍時應符合之原則。(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適用之空間範圍: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係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辦理,其空間範圍以尚未經都市計畫整體開發之既有農村聚落為主,主要包括三類:一是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二是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農業區、保護區內之農村聚落;三是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具農村聚落型態且生活環境確有改善必要之地區。已納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新訂都市計畫範圍者,原則上不再重複辦理,以免資源重疊。
  • 二、勘選前之調查評估:縣(市)主管機關應先就轄內農村社區進行普查,蒐集土地權屬、坵塊畸零破碎程度、道路與排水等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建築用地不足情形、災害潛勢與環境敏感條件、人口與產業發展趨勢、居民參與意願及財務可行性等資料,據以排定優先次序,避免浮濫選點。此階段重在問題導向與可行性篩選,並應兼顧文化景觀、聚落紋理與生態保存。
  • 三、勘選與計畫核定程序: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農業、水利、地政、環保等機關實地勘選,並舉辦說明會或公聽會聽取居民意見;隨後擬具重劃計畫書,載明重劃範圍與面積、土地權屬、共同負擔項目與比率、公共設施用地配置、經費需求與財源、預定進度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核定後於區內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異議依程序處理,公告期滿後據以實施。
  • 四、擴大範圍應符合之原則:重劃區因公共設施配置或坵塊整理需要,得將毗鄰土地一併納入,惟應符合下列原則:一、整體開發利用之必要性,擴大後能提升公共設施配置效率;二、毗鄰而不零星夾雜,避免產生無法利用之殘餘地;三、不加重土地所有權人負擔,財務仍能自償;四、避開環境敏感區與災害高潛勢區;五、尊重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並取得多數同意;六、依規定辦理計畫變更、重新核定與公告程序。
  • 五、實務限制與建議:常見困難包括居民共識不足、自有財源有限、公共設施後續維護缺乏承接機制,以及重劃後土地再度閒置或違規使用。建議強化先期意願調查與協商平台並設定參與門檻;結合農村再生計畫、生活圈道路與污水下水道建設,整合部門資源;建立重劃後土地使用與設施維護輔導機制,並以使用項目之彈性調整,引導青年返鄉與產業活化。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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