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地政 土地利用概要考古題
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地政 土地利用概要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試說明農村社區土地重劃適用的空間範圍,以及重劃區的勘選作業程序
與需擴大範圍時應符合之原則。(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適用之空間範圍: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係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辦理,其空間範圍以尚未經都市計畫整體開發之既有農村聚落為主,主要包括三類:一是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二是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農業區、保護區內之農村聚落;三是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具農村聚落型態且生活環境確有改善必要之地區。已納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新訂都市計畫範圍者,原則上不再重複辦理,以免資源重疊。
- 二、勘選前之調查評估:縣(市)主管機關應先就轄內農村社區進行普查,蒐集土地權屬、坵塊畸零破碎程度、道路與排水等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建築用地不足情形、災害潛勢與環境敏感條件、人口與產業發展趨勢、居民參與意願及財務可行性等資料,據以排定優先次序,避免浮濫選點。此階段重在問題導向與可行性篩選,並應兼顧文化景觀、聚落紋理與生態保存。
- 三、勘選與計畫核定程序: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農業、水利、地政、環保等機關實地勘選,並舉辦說明會或公聽會聽取居民意見;隨後擬具重劃計畫書,載明重劃範圍與面積、土地權屬、共同負擔項目與比率、公共設施用地配置、經費需求與財源、預定進度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核定後於區內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異議依程序處理,公告期滿後據以實施。
- 四、擴大範圍應符合之原則:重劃區因公共設施配置或坵塊整理需要,得將毗鄰土地一併納入,惟應符合下列原則:一、整體開發利用之必要性,擴大後能提升公共設施配置效率;二、毗鄰而不零星夾雜,避免產生無法利用之殘餘地;三、不加重土地所有權人負擔,財務仍能自償;四、避開環境敏感區與災害高潛勢區;五、尊重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並取得多數同意;六、依規定辦理計畫變更、重新核定與公告程序。
- 五、實務限制與建議:常見困難包括居民共識不足、自有財源有限、公共設施後續維護缺乏承接機制,以及重劃後土地再度閒置或違規使用。建議強化先期意願調查與協商平台並設定參與門檻;結合農村再生計畫、生活圈道路與污水下水道建設,整合部門資源;建立重劃後土地使用與設施維護輔導機制,並以使用項目之彈性調整,引導青年返鄉與產業活化。
試說明土地開發及利用的過程中,如何連結溫室氣體減量及衝擊調適的
作為,以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的影響。(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概念釐清與法制連結:溫室氣體減量(mitigation)重在減少排放源或增加碳匯,衝擊調適(adaptation)則在降低氣候變遷已成風險下之脆弱度與暴露度,二者須於土地開發利用各階段併同考量。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明定減量與調適並重,國土計畫法亦要求國土計畫應因應氣候變遷,並以國土保育、農業發展、城鄉發展等功能分區引導空間結構;開發行為應於規劃之初即套疊災害潛勢並建立碳排基線。
- 二、規劃與選址階段:以緊湊、混合使用與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 TOD)為原則,將開發導向既有都市服務核心與軌道場站周邊,減少旅次與基礎設施延伸之碳排;避免位於淹水、坡地災害、地層下陷等環境敏感或高風險區;以災害潛勢圖、淹水潛勢圖及環境敏感地區圖資套疊辦理區位適宜性分析,並依「避免、減輕、補償」之衝擊減輕層級(mitigation hierarchy)檢討替代方案。
- 三、開發與施工階段:採低衝擊開發(low impact development, LID)與海綿城市設計,以透水鋪面、植生滯留槽、雨花園、滯洪池等增加入滲與滯洪,兼顧減碳與韌性;推動土方平衡、營建剩餘土石方再利用、綠建材與低碳工法,降低蘊含碳排;保留既有林木與藍綠帶,設置建築退縮與綠覆;工地並應管制揚塵與逕流污染,要求施工階段碳盤查與節能機具使用。
- 四、使用與管理階段: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工具落實,如訂定建蔽率、容積率、綠覆率、開放空間與通風廊道留設、屋頂綠化與太陽光電設置;推動建築能效標示與綠建築標章;透過停車位管制與人行、自行車路網引導運輸需求管理;工業區強化能源效率與餘熱回收。此階段重在長期行為誘導與績效監測,並以容積獎勵等誘因鼓勵民間投入。
- 五、調適作為:於空間計畫劃設滯洪空間、防洪排水改善區、避難收容場所與防災道路;對高風險聚落研提遷居或聚落調整方案,並得劃設國土復育促進地區;農業部門調整作物與灌溉制度、維護農地碳匯;海岸與濕地以生態工法維持緩衝帶。並建立氣候風險評估、脆弱度指標與定期檢討機制,將調適成果回饋至通盤檢討。
- 六、治理與配套:開發計畫應辦理氣候風險與溫室氣體評估,公開揭露並納入審議;以開發影響費、容積移轉、綠色金融與碳定價等工具內部化外部成本;跨部門整合國土、都市、交通、水利與能源計畫,並建立追蹤指標(如人均碳排、綠覆率、透水面積、滯洪量),據以滾動修正。
何謂開發影響費?試就目前開發影響費課徵之規定,論述如何調整以發
揮其實際功能。(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意義與理論基礎:開發影響費(development impact fee)係指開發行為因引入人口、產業與旅次,對公共設施產生新增或升級需求時,由開發者負擔其所需成本之公課。其理論基礎為外部成本內部化、受益者付費與使用者付費,目的在使開發者負擔其行為所衍生之社會成本,避免由全體納稅人補貼,並作為開發許可之附帶條件,引導開發集中於公共設施尚有餘裕之地區。
- 二、法律性質:開發影響費非租稅,屬特別公課(special assessment),須與開發行為具相當對價關聯,並應專款專用於因該開發所必要之公共設施。其課徵須符合法律保留、比例原則與不當聯結禁止;費額計算應以「新增需求乘以單位成本」為基礎,並扣除既有設施餘裕及開發者自行提供之設施,以避免重複課徵。
- 三、我國現行規定:區域計畫法就非都市土地之開發許可設有收取開發影響費之依據,內政部並訂定「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就交通、水利、學校、公園綠地、污水處理等項目,依開發類型、面積規模與區位計算費額,並得酌予減免;收取費用應存入專戶,用於改善或增設相關公共設施。惟適用範圍目前主要限於非都市土地達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
- 四、實務問題:一、費率長期未調整,與實際建設成本脫節,抑制效果有限;二、徵收項目與計算基礎簡化,未能反映不同區位之設施缺口;三、適用對象限於非都市土地一定規模開發,都市土地之衝擊未能內化;四、與回饋金、容積代金、規費併存,易生重複課徵爭議;五、收支與用途透明度不足,地方公共設施建設計畫未能與之銜接。
- 五、調整方向:一、建立定期檢討與費率調整機制,與實際工程成本及物價指數連動;二、採差別費率與區位加權,依設施服務水準缺口分級;三、擴大適用至都市土地之重大開發與變更案件,並與都市計畫回饋整合;四、明確得扣除項目與計算公式,避免重複課徵;五、以開發影響費基金統籌收支,優先投入受衝擊地區之設施;六、強化資訊公開與審議參與,提升正當性。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實現空間計畫的重要開發管理方法,試就都市與非
都市土地分區管制說明其特性及內容。(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都市土地分區管制之特性:依都市計畫法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應劃定使用分區,並以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範使用項目與強度。其特性為計畫導向、事前管制、全面適用、具排他性與法定效力;透過建蔽率、容積率控制密度,並以特別使用許可、獎勵容積與變更程序保留彈性;管制內容須經公開展覽、審議與公告,變更並應依程序辦理。
- 二、都市土地分區管制之內容:使用分區包括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文教區、風景區、保存區、農業區、保護區等;管制事項包括容許使用組別與項目、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前後院與側院退縮、停車空間、開放空間與綠化、廣告物與噪音等。另得以特定專用區、都市更新地區、增額容積與容積移轉等工具,處理老舊市區再發展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
- 三、非都市土地分區管制之特性: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就非都市土地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採「分區加用地」雙層管制。其特性為以現況編定、容許使用為原則,變更編定與開發許可為例外;管制密度較都市土地為低,容許使用具相當彈性;變更須經審議並負擔回饋,且受環境敏感地區限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 四、非都市土地分區管制之內容:使用分區分為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山坡地保育、風景、國家公園、河川、特定專用等區;使用地共十八種,如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農牧、林業、養殖、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殯葬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管制工具包括容許使用、附條件允許使用、使用地變更編定、開發許可與興辦事業計畫審查。
- 五、比較與課題:都市土地以計畫引導、管制較嚴、變更程序完整;非都市土地以現況管理、彈性較大,易生零星變更與農地破碎。國土計畫法上路後,將以國土保育、海洋資源、農業發展、城鄉發展等功能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取代,並以使用許可與開發影響費整合。精進方向包括簡化書圖審議、強化農業用地總量管制、建立違規使用查處與輔導轉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