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地政 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土地登記)
第4題
甲、乙、丙三人為兄弟,甲所有之A 地與乙所有之B 地相連,A 地也與 丙所有之C 地相連,但B 地及C 地則未相連,A 地及B 地均為都市計 畫住宅區,C 地則…
題目
甲、乙、丙三人為兄弟,甲所有之A 地與乙所有之B 地相連,A 地也與 丙所有之C 地相連,但B 地及C 地則未相連,A 地及B 地均為都市計 畫住宅區,C 地則為都市計畫商業區。現因地籍原圖破損而有辦理測量 之必要,甲、乙、丙三人合意將A、B、C 三塊土地合併。試問:測量機 關應如何處理?又本案經測量程序完畢後,應進行何種土地登記程序?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測量之法律依據與程序:A、B、C三地因地籍原圖破損而有測量必要,屬土地法第46條之1所定「因地籍原圖破損」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情形。測量機關應依同法第46條之2辦理地籍調查,通知甲、乙、丙於期限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到場或指界不一致者,依鄰地界址、現使用人指界、舊地籍圖、地方習慣之順序逕行施測。
- 二、合併要件之審查: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5條(土地合併,land consolidation)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數宗土地合併應具備:(1)合併之土地相毗鄰;(2)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相同;(3)同一所有權人所有。本案A、B為住宅區,C為商業區,使用分區不同;A為甲所有、B為乙所有、C為丙所有,所有權人不同;B、C復未直接相連。三項要件均不符。
- 三、測量機關之處理:測量機關應向申請人闡明法令,不予受理合併複丈,僅就A、B、C分別辦理地籍圖重測或土地複丈,並於測量結果中分別標示各地號之界址、面積。若三人欲合併,應先將三地移轉為同一人所有(或全體共有),並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辦理個案變更,將C地變更為住宅區,且使三地相毗鄰後,始得申請合併。
- 四、測量完成後之登記程序:重測結果應依土地法第46條之3公告30日;所有權人認有錯誤者,得於公告期間內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逾期未聲請或複丈無誤者,地政機關應逕行辦理「標示變更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91條)。若合併要件具備並經合併測量,則辦理「合併登記」,將數宗土地合併為一宗,重新編定地號、合計面積,並依原權利範圍辦理所有權登記。
- 五、注意事項與空間關係:合併涉及使用分區變更者,應先經都市計畫程序;涉及不同所有權人者,應先辦理移轉登記,不得以合意逕行合併。依題意繪製示意圖時,應將A地置於中央,B地在A地一側、C地在A地另一側,B與C不相連;並標明A、B(住宅區)、C(商業區)之使用分區、地號、面積及合併後新地號。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