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衛生行政 衛生法規與倫理概要

第4題

試述我國如何透過法令保障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的權益?另為防 治該病毒之傳染,感染者依法亦應盡何義務?(25 分)

題目

試述我國如何透過法令保障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的權益?另為防 治該病毒之傳染,感染者依法亦應盡何義務?(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源與規範體系:我國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HIV Infection Control and Patient Rights Protection Act,簡稱愛滋條例)為主軸,並依傳染病防治法(Communicable Disease Control Act)將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列為第三類法定傳染病;感染者權益另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就業服務法第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醫療法相關規定保障。
  • 二、反歧視與人格權:條例第4條明定,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給予其他不公平待遇;未經感染者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違反者除依條例處以罰鍰外,並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情節重大者並可能構成刑法妨害名譽或強制罪。
  • 三、隱私保密與就醫、就學、就業支持:條例第5條規定檢驗結果應予保密,僅得告知感染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等特定對象;第6條課予醫事人員保密義務,無故洩漏應負責任。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感染者就診,抗病毒藥物由疾病管制署公費提供;學校與雇主不得要求檢驗或據以拒絕入學、僱用,並應提供心理諮商、社會救助與法律扶助。
  • 四、義務(一)告知、疫調與遵醫囑:感染者就醫時應向醫師告知感染狀態,以利採取必要防護與治療;並應配合主管機關之疫情調查、追蹤管理,定期就醫、遵行醫囑服藥,不得拒絕或提供不實資訊。醫事人員發現感染者,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於規定期限內通報,俾利衛生單位即時介入。
  • 五、義務(二)不得傳染他人與其他限制:條例第21條明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感染者亦不得捐血、捐贈器官或從事特定限制之醫療業務;違反者除刑事責任外,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並可能受行政處分。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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