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衛生行政 衛生法規與倫理概要

第3題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依轄區內醫院之緊急醫療 設備及專長指定急救責任醫院,急救責任醫院應辦理那些事項?另衛生 福利部依同法規定辦理醫院緊急醫療…

題目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依轄區內醫院之緊急醫療 設備及專長指定急救責任醫院,急救責任醫院應辦理那些事項?另衛生 福利部依同法規定辦理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及追蹤輔導作業,目 前受託辦理此作業之機構為何?並說明能力分級評定的主要面向、評定 等級及各級可提供的主要服務。(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源與指定程序:依緊急醫療救護法(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 Act)第38條規定,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轄區內醫院之緊急醫療設備及專長,指定急救責任醫院,並公告名單;指定時應考量地理分布、人口密度、交通時間與轉診需求,避免急救資源過度集中或不足。
  • 二、急救責任醫院應辦理事項:依同條第2項,包括:一、全天候提供緊急傷病患醫療照護;二、接受醫療機構間轉診之緊急傷病患;三、指派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四、訂定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五、協助辦理大量傷病患緊急救護事宜;六、配合衛生主管機關辦理緊急醫療救護相關事宜;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三、評定委託機構與作業:衛生福利部依同法第39條辦理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及追蹤輔導,目前委託「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Joint Commission of Taiwan, JCT,簡稱醫策會)執行。評定與醫院評鑑週期配合,採書面審查、實地訪查及追蹤輔導方式,結果公告並作為轉診、健保給付與區域規劃之參考。
  • 四、評定主要面向:包括急診醫療(急診專科醫師、二十四小時急診、檢傷分類);急性腦中風(血栓溶解劑、動脈取栓);急性冠心症(心導管室、緊急心導管介入);重大創傷(外傷團隊、大量輸血);高危險妊娠及新生兒(母嬰照護、新生兒加護);加護病房重症照護;以及其他緊急醫療(中毒、燒傷、精神科、兒科急診)等。
  • 五、等級與主要服務:一般級具二十四小時急診,能基本急救、穩定生命徵象、初步處置與轉診;中度級另具急性腦中風、急性冠心症、重大創傷、高危險妊娠及新生兒之初步處置與加護病房照護能力,可在地處理多數急重症;重度級具二十四小時全方位重症醫療,含心導管、腦中風取栓、外傷中心及母嬰加護,為區域最後線後送醫院,並負教學研究與跨區支援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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