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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衛生行政 衛生法規與倫理概要考古題
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衛生行政 衛生法規與倫理概要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我國目前如何分配運用所徵收之菸品健康福利捐,請就法源依據、用途、
金額分配方式(含占比)及受分配的機關說明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法源與徵收:依菸害防制法(Tobacco Hazards Control Act)第4條,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Health and Welfare Surcharge),現行金額為紙菸每千支新臺幣1,000元(每包20支徵20元),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每公斤1,000元;由財政部稽徵機關隨菸酒稅於出廠或進口時代徵,進口菸品由海關代徵,屬指定用途之特種基金財源。 二、調整機制:同條規定每二年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評估一次,評估因素包括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盛行率、醫療費用、生產力損失、菸品稅捐占零售價比率、國民所得水準及菸品價格變動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以兼顧健康促進與產業衝擊。 三、分配比率:現行比率為百分之五十供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百分之二十七供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緊急醫療救護、補助經濟弱勢者醫療費用、促進國民健康及其他衛生福利用途;百分之十一辦理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百分之五辦理社會福利;百分之七辦理長期照顧服務,合計百分之百。 四、受分配機關與用途:百分之五十撥入全民健康保險基金,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管理;百分之二十七由衛生福利部統籌,分配國民健康署、醫事司及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等;百分之十一主要交由國民健康署辦理戒菸服務與健康促進;百分之五由社會救助及社工司辦理弱勢扶助;百分之七挹注長期照顧服務基金,由長期照顧司執行。 五、分配程序、監督與檢討:衛生福利部依授權訂定「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明定申請、審議、撥付、核銷與績效考核,並設審議會邀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審議,地方政府亦得提案。審計部、立法院及監察院事後監督。實務上宜正視捐收逐年減少、比率僵化與用途重疊問題,定期檢討並公開績效資訊。
近年醫美流行施打俗稱瘦瘦針(筆)如Saxenda、Wegovy、Mounjaro 等
減重神藥,使臺灣不少欲減脂瘦身及愛美民眾趨之若鶩。由於此腸泌
素類藥物為處方用藥須經醫師診斷開立使用,在臺為非健保藥物單價
較高,加上網路傳言的推波,發現有國人自韓日攜帶大量回國,甚至
有放至網路購物或社交平台販售、代購等亂象。請問上述的行為涉及
違反何法所規範之內容及相關罰則?為防杜上述問題,政府可以有那
些作為。(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行為定性與法源:Saxenda(liraglutide)、Wegovy(semaglutide)、Mounjaro(tirzepatide)均屬GLP-1受體促效劑(GLP-1 receptor agonist),在我國為醫師處方藥,須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查驗登記、取得藥品許可證始得輸入與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依藥事法(Pharmaceutical Affairs Act)第22條第1項第2款屬「禁藥」;於網路平台販售、代購,另涉藥商資格、藥品廣告及消費者保護規範。 二、民眾攜帶入境之界限:依「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處方藥以供本人疾病治療所需為限,應備醫師處方箋或診斷證明,數量不得超過公告上限,並應主動向海關申報(實際品項與數量以最新公告為準)。逾量未申報者,依藥事法第22條認定為禁藥,海關得依海關緝私條例沒入,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不得以「自用」為由主張免責。 三、販售、代購之罰則:其一,輸入禁藥者,依藥事法第82條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二,明知為禁藥而販賣、供應、轉讓、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第83條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其三,未具藥商資格販賣藥品,違反第27條,依第92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四,藥品廣告未經核准,違反第66條,亦依第92條處罰,並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不實廣告。 四、邊境與網路防杜作為:邊境方面,財政部關務署與食品藥物管理署建立高風險旅客、郵包與快遞查緝機制,運用X光、檢疫犬及情資分析,對屢犯者列管注檢。網路方面,食藥署持續辦理網路藥物廣告監測,以關鍵字與人工智慧巡查,並與Meta、蝦皮、Instagram等平台建立通知即下架機制,公布違規名單,必要時透過數位發展部協調跨境平台落地管理。 五、源頭、醫療端與法制精進:源頭要求藥商依藥品優良運銷規範(GDP)申報流向,對高價減重藥品加強配貨管理;醫療端由醫師公會自律,禁止未經診察開立處方或處方箋外流,並稽查醫美診所。宣導面推廣「不信、不聽、不買、不吃、不推薦」用藥五不原則。法制面宜檢討自用限量、提高罰則、明定平台連帶責任,並由衛福部、財政部、法務部、數位發展部組成跨部會專案。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依轄區內醫院之緊急醫療
設備及專長指定急救責任醫院,急救責任醫院應辦理那些事項?另衛生
福利部依同法規定辦理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及追蹤輔導作業,目
前受託辦理此作業之機構為何?並說明能力分級評定的主要面向、評定
等級及各級可提供的主要服務。(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法源與指定程序:依緊急醫療救護法(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 Act)第38條規定,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轄區內醫院之緊急醫療設備及專長,指定急救責任醫院,並公告名單;指定時應考量地理分布、人口密度、交通時間與轉診需求,避免急救資源過度集中或不足。 二、急救責任醫院應辦理事項:依同條第2項,包括:一、全天候提供緊急傷病患醫療照護;二、接受醫療機構間轉診之緊急傷病患;三、指派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四、訂定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五、協助辦理大量傷病患緊急救護事宜;六、配合衛生主管機關辦理緊急醫療救護相關事宜;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三、評定委託機構與作業:衛生福利部依同法第39條辦理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及追蹤輔導,目前委託「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Joint Commission of Taiwan, JCT,簡稱醫策會)執行。評定與醫院評鑑週期配合,採書面審查、實地訪查及追蹤輔導方式,結果公告並作為轉診、健保給付與區域規劃之參考。 四、評定主要面向:包括急診醫療(急診專科醫師、二十四小時急診、檢傷分類);急性腦中風(血栓溶解劑、動脈取栓);急性冠心症(心導管室、緊急心導管介入);重大創傷(外傷團隊、大量輸血);高危險妊娠及新生兒(母嬰照護、新生兒加護);加護病房重症照護;以及其他緊急醫療(中毒、燒傷、精神科、兒科急診)等。 五、等級與主要服務:一般級具二十四小時急診,能基本急救、穩定生命徵象、初步處置與轉診;中度級另具急性腦中風、急性冠心症、重大創傷、高危險妊娠及新生兒之初步處置與加護病房照護能力,可在地處理多數急重症;重度級具二十四小時全方位重症醫療,含心導管、腦中風取栓、外傷中心及母嬰加護,為區域最後線後送醫院,並負教學研究與跨區支援之責。
試述我國如何透過法令保障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的權益?另為防
治該病毒之傳染,感染者依法亦應盡何義務?(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法源與規範體系:我國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HIV Infection Control and Patient Rights Protection Act,簡稱愛滋條例)為主軸,並依傳染病防治法(Communicable Disease Control Act)將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列為第三類法定傳染病;感染者權益另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就業服務法第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醫療法相關規定保障。 二、反歧視與人格權:條例第4條明定,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給予其他不公平待遇;未經感染者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違反者除依條例處以罰鍰外,並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情節重大者並可能構成刑法妨害名譽或強制罪。 三、隱私保密與就醫、就學、就業支持:條例第5條規定檢驗結果應予保密,僅得告知感染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等特定對象;第6條課予醫事人員保密義務,無故洩漏應負責任。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感染者就診,抗病毒藥物由疾病管制署公費提供;學校與雇主不得要求檢驗或據以拒絕入學、僱用,並應提供心理諮商、社會救助與法律扶助。 四、義務(一)告知、疫調與遵醫囑:感染者就醫時應向醫師告知感染狀態,以利採取必要防護與治療;並應配合主管機關之疫情調查、追蹤管理,定期就醫、遵行醫囑服藥,不得拒絕或提供不實資訊。醫事人員發現感染者,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於規定期限內通報,俾利衛生單位即時介入。 五、義務(二)不得傳染他人與其他限制:條例第21條明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感染者亦不得捐血、捐贈器官或從事特定限制之醫療業務;違反者除刑事責任外,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並可能受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