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自然保育 保育生物學概要

第4題

華盛頓公約(CITES)為跨國形成的國際公約或協議,該公約將受保護 的物種分別列入附錄1~3。請問該公約的核心目的為何,並各別說明列 入附錄1~3 之物種的規範…

題目

華盛頓公約(CITES)為跨國形成的國際公約或協議,該公約將受保護 的物種分別列入附錄1~3。請問該公約的核心目的為何,並各別說明列 入附錄1~3 之物種的規範?(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公約緣起與核心目的: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CITES)於 1973 年在華盛頓簽署,1975 年生效,秘書處設於日內瓦,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管理。其核心目的在確保國際貿易不致威脅野生動植物的生存,並以永續利用與科學性的非損害認定為基本原則。
  • 二、附錄一(Appendix I):列入瀕臨滅絕(threatened with extinction)的物種,商業性國際貿易原則上禁止。例外情形須同時取得出口國的出口許可與進口國的進口許可,且限於非商業目的,如科學研究、保育、教育或展覽;輸出前並須認定不致危害該物種生存。例如大象、犀牛、老虎、大貓熊及部分蘭花、仙人掌。
  • 三、附錄二(Appendix II):列入目前未必瀕危、但貿易若不加以管制可能導致滅絕的物種。出口須由出口國核發出口許可,並須符合非損害認定(non-detriment finding, NDF)與合法取得證明;進口多數情形不須進口許可,但會員國得基於國內法從嚴要求。例如多數鸚鵡、陸龜、部分鯊魚與玫瑰木。
  • 四、附錄三(Appendix III):由某一締約方在其管轄範圍內自行列管,並請求其他締約方協助管制之物種,屬單方列名、規範最寬鬆。自列名國出口須核發出口許可,其他國家出口則須出具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以利追溯來源。此附錄具過渡與合作性質,可視為各國主動納入管制之補充機制。
  • 五、我國的因應與挑戰:我國非締約方,係透過《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國際貿易主管機關公告的附錄物種名單,以輸出入許可與產地證明落實管制,並加強查緝走私與人工繁殖個體登錄。面臨的挑戰包括非締約方形成的貿易漏洞、網路交易查緝困難,以及物種鑑識技術與跨國情報合作的需求。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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