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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自然保育 保育生物學概要考古題
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自然保育 保育生物學概要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ESG 是衡量企業永續經營的指標,請說明什麼是ESG,並說明企業可以
採取那些具體行動來保育生物多樣性?(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ESG 的定義與內涵:ESG 是 Environment(環境)、Social(社會)、Governance(公司治理)三個構面的合稱,源自 2004 年聯合國全球契約的《Who Cares Wins》報告,用來衡量企業在財務績效之外,是否具備永續經營的能力。其精神在於把環境與社會的外部成本內部化,使投資人與利害關係人得以評估企業的長期風險與韌性。 二、生物多樣性在 E 構面的定位:生物多樣性屬於自然資本(natural capital)的核心,與氣候變遷並列為企業必須揭露的自然相關風險。目前主要框架包括 TNFD(自然相關財務揭露工作小組)、SBTN(科學基礎目標網絡)與 GRI 304 生物多樣性準則,均要求企業先建立基線調查、辨識重大性,再設定可量測、可查證的目標。 三、具體行動—營運與價值鏈管理:企業應依「減緩層級」(mitigation hierarchy)採行迴避、減輕、復育、補償(offset)四步驟,選址時避開敏感棲地與法定保育區;作出零毀林(zero deforestation)承諾並建立供應鏈追溯;減少農藥、毒鼠藥與除草劑的使用;廠區營造多層次原生植栽、生態池與綠屋頂,提高綠覆率與棲地連通性。 四、具體行動—資金、揭露與夥伴合作:企業可發行綠色債券或永續連結貸款,設立生物多樣性基金;採用 TNFD 的 LEAP 方法揭露區位風險;與 NGO、社區及學研單位簽署合作備忘錄,投入棲地營造、外來種移除、野生動物救傷與環境教育;並鼓勵員工以志工方式參與公民科學監測。 五、限制與建議:生物多樣性補償的等效性與時間落差難以保證,容易產生「漂綠」(greenwashing)疑慮。建議企業先完成基線調查與重大性分析,引進第三方查證並公開監測數據,並以「淨增益」(net gain)而非僅「無淨損失」作為目標,同時對接 30x30 與 OECM(其他有效保育措施)等國際目標。
城市是人口密集的區域,但有不少野生動物因天然棲地有限,逐漸進駐
城市與人類生活空間重疊。請舉例說明野生動物進入城市環境可能遇到
的生存威脅,並論述可以緩解其生存威脅的策略。(3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現象與成因:都市化造成棲地喪失與破碎化,加上都市綠地食物豐富、天敵較少與人為餵食,使野生動物逐漸進駐城市。臺灣常見案例包括臺灣獼猴、白鼻心、鼬獾、鳳頭蒼鷹、領角鴞、黑冠麻鷺、赤腹松鼠與穿山甲等,其活動範圍與人類生活空間高度重疊,形成新的人獸關係。 二、直接致死威脅:路殺(roadkill)是首要殺手,臺灣每年有數以萬計的野生動物死於車輪之下;建築物玻璃造成窗殺(bird-window collision);遊蕩犬貓的捕食與攻擊;獸鋏、毒餌、黏鼠板與滅鼠藥造成的二次中毒;以及排水溝、景觀水池溺水與電線觸電等,均直接減少個體數量。 三、間接與長期威脅:夜間照明造成光害,干擾鳥類遷徙、昆蟲趨光與夜行性動物的行為;交通與人為噪音遮蔽鳴叫通訊;都市熱島與乾旱改變微氣候;垃圾與廚餘改變食性並增加疾病傳播;道路與建物阻隔導致族群孤立、基因交流中斷;人獸衝突則引發報復性捕捉與移除。 四、緩解策略—空間規劃與工程:建構綠基礎設施(green infrastructure)與生態網絡,串聯公園、河川藍帶與校園綠地;設置生態廊道、動物地下涵洞與跨越橋;改善路殺熱點並設置警示與減速設施;推廣友善玻璃貼紙與霧面處理;路燈減量、加裝遮光罩並採用對生態較友善的波長。 五、緩解策略—治理與社會面向:落實寵物登記、絕育與禁止餵食,強化遊蕩犬貓管理;建立人獸衝突通報與處理機制,避免任意捕捉;推動公民科學(如路殺社)與環境教育;於公共工程導入生態檢核;建立跨局處協調與長期監測,並依監測結果滾動修正(adaptive management)。
在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育政策時,政府常需要與非政府組織(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NGO)配合,請說明何謂NGO,並說明國內
的NGO 與政府機關能以何種合作方式進行保育?(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NGO 的定義: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NGO)指由民間自發組成、不隸屬政府、不以盈餘分配為目的之組織。學理上常以組織性、私有性、非營利、自主性與志願性五項特徵界定(Salamon)。其資源多來自捐款、會費、政府補助或委辦,透過倡議、服務與監督參與公共事務。 二、臺灣保育類 NGO 的類型:倡議型如荒野保護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物種保育型如臺灣石虎保育協會、臺灣黑熊保育協會;學會型如中華民國野鳥學會及各縣市野鳥學會;教育與資訊型如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另有以國民信託(land trust)方式取得或管理棲地者,功能各異但可互補。 三、合作方式—計畫執行與專業支援:政府可透過委辦計畫、補助與採購,借重 NGO 的在地網絡與執行彈性;常見合作包括棲地認養與營造、外來種移除、野生動物救傷與收容、生態調查監測、志工培訓與環境教育。NGO 亦可承接政府難以即時處理的第一線通報與救援工作。 四、合作方式—政策參與與共同治理:透過公聽會、說明會、審議式民主與諮詢委員會,讓 NGO 參與政策形成;簽署合作備忘錄(MOU)建立夥伴關係;於保護區推動共同管理(co-management);結合公民科學累積長期資料庫;並與企業合作導入 ESG 資源,形成政府、NGO、企業與社區的協力網絡。 五、限制與建議:NGO 可能因資源依賴而失去批判性,或被質疑為政策背書;政府亦憂心其代表性與課責性。建議建立公開透明的合作規範、成果共享與利益迴避機制,尊重 NGO 的自主性,並以長期夥伴關係取代一次性補助,方能發揮互補與監督的雙重功能。
華盛頓公約(CITES)為跨國形成的國際公約或協議,該公約將受保護
的物種分別列入附錄1~3。請問該公約的核心目的為何,並各別說明列
入附錄1~3 之物種的規範?(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公約緣起與核心目的: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CITES)於 1973 年在華盛頓簽署,1975 年生效,秘書處設於日內瓦,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管理。其核心目的在確保國際貿易不致威脅野生動植物的生存,並以永續利用與科學性的非損害認定為基本原則。 二、附錄一(Appendix I):列入瀕臨滅絕(threatened with extinction)的物種,商業性國際貿易原則上禁止。例外情形須同時取得出口國的出口許可與進口國的進口許可,且限於非商業目的,如科學研究、保育、教育或展覽;輸出前並須認定不致危害該物種生存。例如大象、犀牛、老虎、大貓熊及部分蘭花、仙人掌。 三、附錄二(Appendix II):列入目前未必瀕危、但貿易若不加以管制可能導致滅絕的物種。出口須由出口國核發出口許可,並須符合非損害認定(non-detriment finding, NDF)與合法取得證明;進口多數情形不須進口許可,但會員國得基於國內法從嚴要求。例如多數鸚鵡、陸龜、部分鯊魚與玫瑰木。 四、附錄三(Appendix III):由某一締約方在其管轄範圍內自行列管,並請求其他締約方協助管制之物種,屬單方列名、規範最寬鬆。自列名國出口須核發出口許可,其他國家出口則須出具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以利追溯來源。此附錄具過渡與合作性質,可視為各國主動納入管制之補充機制。 五、我國的因應與挑戰:我國非締約方,係透過《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國際貿易主管機關公告的附錄物種名單,以輸出入許可與產地證明落實管制,並加強查緝走私與人工繁殖個體登錄。面臨的挑戰包括非締約方形成的貿易漏洞、網路交易查緝困難,以及物種鑑識技術與跨國情報合作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