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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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區域計畫法由何機關擬定、審議及核定?(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源與主管機關:區域計畫依《區域計畫法》辦理,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直轄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區域計畫包括全國區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其擬定、審議、核定分屬不同層級,不可混為一談。
- 二、擬定機關:全國區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擬定;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定。擬定前應蒐集基礎資料、徵詢有關機關意見,並辦理民眾參與,以呈現區域發展願景與土地使用指導原則。
- 三、審議機關:區域計畫擬定後,應提請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中央層級由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直轄市、縣(市)層級由各該政府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委員會通常由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組成,就計畫目標、發展策略、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配置提供專業審查意見。
- 四、核定機關:全國區域計畫經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行政院核定;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經各該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內政部核定。核定機關應就計畫之適法性、政策一致性及區域均衡發展進行審查,並作成核定或附條件、限期修正之決定。
- 五、公告實施與後續:區域計畫經核定後,由核定機關公告實施並通知有關機關,成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之上位指導。實施後應定期通盤檢討,遇重大環境變遷或政策調整時並得辦理變更,以維持計畫之時代性與可執行性。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