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概要
第2題
依據營造業法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應具備何種資格 始得擔任?(15 分)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之職責如何區別?(10 分)
題目
依據營造業法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應具備何種資格 始得擔任?(15 分)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之職責如何區別?(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格:依《營造業法》第28條、第29條,營造業應置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須為領有技師證書之相關科技師(如土木、結構、大地、水利、環境、測量、建築等)或領有建築師證書之建築師,並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加入公會、受聘於營造業,於開工前依規定申報。
- 二、工地主任之資格:依同法第30條,應符合下列之一:專科以上相關系科畢業並有二年以上工程經驗;高中職相關科畢業並有五年以上經驗;普通考試或相當考試及格並有三年以上經驗;曾任營造業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並有三年以上經驗;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地主任講習結業證書。
- 三、職責區別—專任工程人員:其職責側重施工技術指導與施工安全之專業監督,應依核准圖說及施工規範指導施工、查核材料與施工品質、處理技術疑義,並就涉及公共安全之事項負專業責任;其責任基礎來自技師或建築師之專業簽證與法定義務,屬於營造業內部之技術負責人。
- 四、職責區別—工地主任:其職責側重工地現場之施工管理,包括按圖施工、進度控制、品質管理、安全衛生、人員與機具調度、材料進場及與監造、業主之協調;工地主任係現場管理之執行者,應使工程依計畫、規範及契約完成,並即時處理工地突發狀況。
- 五、兩者關係與限制:專任工程人員重在技術與安全之專業判斷,工地主任重在現場管理與執行,兩者相輔相成。依規定均應於開工前申報,原則上不得兼任其他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違反者得依營造業法處罰,以確保營造業之專業分工與工程品質。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