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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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請申論容積獎勵與容積移轉之目的、依據與功能。(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概念界定:容積率係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率,容積獎勵係在法定基準容積之外,因開發案提供公共利益而增加可建築容積;容積移轉則係將送出基地之可建築容積,部分或全部移轉至接受基地使用,前者為增量誘因,後者為空間移轉與補償機制。
- 二、容積獎勵之目的與依據:目的在引導民間提供公共設施、開放空間、綠建築、無障礙環境、防災設施、文化資產保存及都市更新等公共利益。依據主要為《都市計畫法》第39條及地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並見於《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等。
- 三、容積獎勵之功能與限制:功能包括增加開發誘因、內部化公共利益、提升環境品質、加速更新及引導發展至適宜地區;限制則為須受總量管制、接受基地公共設施與交通承載力限制,避免過度開發、景觀破壞及獎勵利益轉為房價,並應定期檢討獎勵項目與額度,以維持公平與公益。
- 四、容積移轉之目的與依據:目的在補償因公共設施保留、文化資產保存或生態保護而受限制之土地所有權人,解決政府徵收財源不足,並保存古蹟、歷史建築及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據為《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並由直轄市、縣(市)訂定自治法規執行。
- 五、容積移轉之功能與限制:功能包括以市場機制補償地主、減少政府徵收支出、保存文化資產與生態環境、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及平衡區域發展;限制則為接受基地之環境承載力、交通與公共設施容量、地區容積總量及市場價格波動,並應防止容積炒作、房價轉嫁與發展失衡,故須審查許可並總量管制。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