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概要

第3題

建築物在施工中,可能因何種原因遭主管建築機關勒令停工或修改或強 制拆除?(13 分)請舉二例說明之。(12 分)

題目

建築物在施工中,可能因何種原因遭主管建築機關勒令停工或修改或強 制拆除?(13 分)請舉二例說明之。(12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源與處理態樣:依《建築法》第58條,建築物施工中,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勘驗;發現法定情事之一者,應即勒令停工、勒令修改或強制拆除。此係行政處分,得視違規情節、公共危險程度及可否補正,選擇最適當之手段,並應符合比例原則。
  • 二、法定原因:包括妨礙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妨礙公共衛生;主要構造、位置、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違反建築法其他規定或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命令。上開六款為主管機關裁量之法定構成要件。
  • 三、例一:擅自變更主要構造或增加樓層。例如建築工程未經變更設計核准,即擅自增建夾層、變更樑柱尺寸或將陽台外推,致主要構造、樓層數或樓地板面積與核定圖說不符,可能降低結構安全並增加鄰地負擔,主管機關得勒令停工,命限期修改或補辦變更設計,必要時強制拆除違規部分。
  • 四、例二:施工危害公共安全或妨礙公共交通。例如工地未設置適當圍籬、施工架或防護網,或將建材、機具占用道路、人行道,致行人跌倒、車輛通行受阻或工地墜落物危害鄰近居民,主管機關得勒令停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強制拆除違規設施或吊離占路物品。
  • 五、程序與救濟:主管機關作成處分前,除有急迫情形外,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處分書應載明事實、理由、法令依據及救濟教示。業者不服者,得依訴願、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若涉及強制拆除,並應注意最小侵害手段及比例原則,以兼顧公共安全與財產權保障。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