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都市計畫技術 環境規劃及都市設計概要

第4題

請說明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指認可發展與不適合發展區位之依據或 原則。並請說明作為空間發展與土地使用管制之作法。(25 分)

題目

請說明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指認可發展與不適合發展區位之依據或 原則。並請說明作為空間發展與土地使用管制之作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指認的法源與架構: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依國土計畫法第10條,載明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國土保育保安、農業發展、城鄉發展、部門空間發展及氣候變遷調適等計畫;可發展與不適合發展區位應以全國國土計畫的成長管理原則為上位指導,並透過功能分區與使用地編定落實。
  • 二、可發展區位之指認原則:優先利用既有都市計畫區、已開發低敏感土地與閒置公有地,選擇交通可及性高、公共設施服務充足、就業與產業需求明確、土地適宜性高且不與保育保安衝突的地區;並以集約發展、TOD、成長界線及總量管制,避免蛙躍式開發與低密度蔓延。
  • 三、不適合發展區位之指認原則:以環境敏感地區、災害潛勢區、國土保育地區、重要農業發展地區、水源保護區、生態保育核心及文化景觀為基礎,排除活動斷層、洪氾、陡坡、地層下陷、土壤液化與海岸暴潮等高風險區;並考量開發成本、基礎設施不足及累積性環境影響。
  • 四、空間發展作法:以成長管理總量、發展優先順序與分期分區,引導人口與產業至適當區位;整合交通、水利、能源、社福等部門空間計畫,劃設城鄉發展地區成長界線,保留藍綠基盤與防災空間,並以跨域平台協調毗鄰縣市。
  • 五、土地使用管制作法:透過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使用地編定與管制規則,明定容許使用、應經申請同意及禁止項目;對開發行為採開發許可、使用許可與審查條件,搭配容積獎勵、移轉與回饋機制,並以定期通盤檢討、民眾參與及資訊公開確保管制正當性。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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