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都市計畫技術 環境規劃及都市設計概要考古題
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都市計畫技術 環境規劃及都市設計概要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國土計畫之淨零策略涉及不同空間計畫尺度之分工與銜接。請分別從
「國土計畫」與「都市計畫」,說明如何回應淨零轉型目標。(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淨零轉型的空間治理邏輯:國土計畫與都市計畫分別負責「總量與區位引導」及「細部配置與行為管制」;依國土計畫法及氣候變遷因應法,將2050淨零排放目標轉化為空間發展策略,並以減量、調適、碳匯三軸整合,避免各部門計畫各自為政。
- 二、國土計畫層次:以全國國土計畫、縣市國土計畫及都會區域、特定區域計畫,指認碳匯重點區、再生能源設施適宜區、高碳產業轉型區及災害風險區;透過國土功能分區、成長管理與開發許可,引導緊湊集約發展,保留農地、森林、濕地與海洋藍碳,並以部門空間發展計畫整合運輸、能源、產業與住宅區位。
- 三、都市計畫層次:以通盤檢討調整土地使用分區、容積與公共設施,推動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OD)、15分鐘生活圈、低碳交通與人本街道;以都市設計審議、綠建築與建築能效、綠覆率、透水鋪面、風廊與熱島緩解,將減碳指標納入開發條件,並結合都市更新設置區域能源與充電設施。
- 四、銜接機制:建立上下位計畫的指標傳遞與審議勾稽,將碳排基線、減碳量、碳匯增量、災害風險納入政策環評與個案審查;以淨零自治條例、氣候預算、容積獎勵與綠色金融形成誘因,並以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降低執行落差。
- 五、限制與建議:空間計畫僅能引導區位,無法取代能源、運輸與建築部門的技術減碳;應避免「綠色洗白」(greenwashing)與容積過度膨脹,並以定期滾動檢討、跨域平台及弱勢地區公正轉型,確保淨零策略兼顧效率與公平。
因應氣候變遷威脅,應如何透過環境規劃設計降低災害風險?請分別就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及「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說明其規劃與設計方
式。(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風險治理架構:以「災害潛勢—暴露度—脆弱度」評估為基礎,依災害防救法、國土計畫法與氣候變遷因應法,將淹水、坡地、地震、土壤液化、海平面上升等圖資納入空間規劃,採迴避、減輕、調適與風險移轉四種策略,並以韌性城市與低衝擊開發(LID)為核心。
- 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定期檢討時,應套疊災害潛勢與環境敏感圖資,調整不適宜發展之分區與使用項目,檢討防災道路、避難場所、防災公園、滯洪池、抽水站及維生管線;老舊市區以防災都更、建築退縮、開放空間與逕流分擔改善,並以都市設計準則規範透水、保水與綠化。
- 三、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應先進行區位適宜性與災害風險評估,避開活動斷層、洪氾區、陡坡、地層下陷與海岸暴潮區;採成長管理與分期分區開發,保留藍綠基盤、滯洪空間與防災廊道,並以LID、海綿城市、分散式水源與能源、避難圈及消防救災動線進行整體設計。
- 四、計畫工具與程序:將災害風險評估納入政策環評與開發許可條件,明確設定滯洪容量、綠覆率、透水率、建蔽率與退縮等規範;結合水利、水保、海岸防護與交通計畫,建立跨局處審查、民眾參與及災後回饋機制。
- 五、限制與建議:災害不確定性高,單一重現期設計可能低估極端事件,應採情境模擬與調適性管理,定期滾動檢討;並避免防災設施排擠公共設施用地,強化社區自主防災與弱勢避難,落實公正調適。
請從「國土計畫法」第6 條規定,說明國土計畫之環境規劃基本原則。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永續發展與世代公平:國土計畫法第6條第1款明定,國土規劃應考量自然環境、社會經濟及文化條件,兼顧當代與後代子孫需要,確保國土永續發展;此為環境規劃的總體目標,要求將環境承載、社會公平與文化保存納入計畫形成過程,而非僅以經濟開發為導向。
- 二、保育保安優先與資源合理利用:第2款揭示國土保育及保安優先,促進國土資源合理利用;環境規劃應先劃設保育保安地區,再討論開發利用,並以總量管制、區位引導及開發許可,避免不可逆的環境破壞。
- 三、適宜性、相容性與負荷能力:第3款要求考量國土適宜性、相容性及負荷能力,避免破壞自然環境;操作上應以環境敏感地、災害潛勢、土地適宜性分析為基礎,將相容使用配置於適當區位,並以環境影響評估與累積性影響評估檢核。
- 四、城鄉均衡、生活品質與產業環保平衡:第4款強調城鄉均衡與生活環境品質,第5款要求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護平衡並兼顧農業;環境規劃應以緊湊城市、公共設施可及性、農業發展地區維護及綠色產業轉型,回應地方發展需求。
- 五、原住民族文化、海洋資源與資訊參與:第6款要求保存原住民族土地及傳統文化,第7款重視海洋資源保育與利用,第8款建立國土資訊系統並促進公眾參與;據此應尊重原住民族土地使用慣例、推動海岸與海洋空間規劃,並以公開圖資與審議程序落實資訊透明。
請說明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指認可發展與不適合發展區位之依據或
原則。並請說明作為空間發展與土地使用管制之作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指認的法源與架構: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依國土計畫法第10條,載明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國土保育保安、農業發展、城鄉發展、部門空間發展及氣候變遷調適等計畫;可發展與不適合發展區位應以全國國土計畫的成長管理原則為上位指導,並透過功能分區與使用地編定落實。
- 二、可發展區位之指認原則:優先利用既有都市計畫區、已開發低敏感土地與閒置公有地,選擇交通可及性高、公共設施服務充足、就業與產業需求明確、土地適宜性高且不與保育保安衝突的地區;並以集約發展、TOD、成長界線及總量管制,避免蛙躍式開發與低密度蔓延。
- 三、不適合發展區位之指認原則:以環境敏感地區、災害潛勢區、國土保育地區、重要農業發展地區、水源保護區、生態保育核心及文化景觀為基礎,排除活動斷層、洪氾、陡坡、地層下陷、土壤液化與海岸暴潮等高風險區;並考量開發成本、基礎設施不足及累積性環境影響。
- 四、空間發展作法:以成長管理總量、發展優先順序與分期分區,引導人口與產業至適當區位;整合交通、水利、能源、社福等部門空間計畫,劃設城鄉發展地區成長界線,保留藍綠基盤與防災空間,並以跨域平台協調毗鄰縣市。
- 五、土地使用管制作法:透過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使用地編定與管制規則,明定容許使用、應經申請同意及禁止項目;對開發行為採開發許可、使用許可與審查條件,搭配容積獎勵、移轉與回饋機制,並以定期通盤檢討、民眾參與及資訊公開確保管制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