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衛生技術 食品衛生與安全概要
第1題
請依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有關「食品業者衛生管理」之規定,詳 述食品業者應該如何執行管理、檢驗、異常應變、衛生規範遵循、風險 管制、業者登錄及系統驗證等法定義…
題目
請依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有關「食品業者衛生管理」之規定,詳 述食品業者應該如何執行管理、檢驗、異常應變、衛生規範遵循、風險 管制、業者登錄及系統驗證等法定義務,並申論各項義務在食品安全管 理制度中之功能及意義。(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自主管理與監測計畫: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就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定期檢驗並留存紀錄,確保食品衛生安全。其功能在將政府末端抽驗轉為業者源頭負責,建立預防性品保體系,並使主管機關得以事後查核其管理是否到位,落實「業者第一線負責」之立法精神。
- 二、衛生規範之遵循:第8條明定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品保制度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ood Hygiene Practice, GHP);經公告類別及規模者並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落實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監控、矯正措施與紀錄保存。其意義在以科學化、系統化的預防控制,補足僅靠成品抽驗之盲點。
- 三、檢驗與系統驗證:第13條規定經公告類別規模之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或委託經認證之實驗室辦理;第8條並要求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查核。其功能在引進第三方獨立查核與量測證據,提升檢驗數據公信力,並與國際食品安全驗證制度接軌,便利外銷與供應鏈稽核。
- 四、異常應變與通報回收:第7條後段規定,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此為風險溝通與損害控制機制,強調主動、即時、完整,避免危害擴大,並保存批號與流向資料,供後續追查與責任釐清。
- 五、登錄、追溯追蹤與風險管制:第12條課予經公告業者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義務,使主管機關掌握業者母數與營業項目;第10條要求建立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之來源及流向追溯追蹤系統;第9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第4至6條則建構風險評估、風險管理與風險溝通之風險分析架構。整體形成登錄、追溯、保險與風險分析之網狀治理,使問題產品能快速定位、下架與回收。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