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與法規概要(包括應用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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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試說明職業安全衛生法於114 年修正前後之處罰額度變化情形。(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處罰體系:職業安全衛生法採「刑罰—罰鍰—行政處分」三層結構。刑罰針對第40條(發生死亡災害)、第41條(3人以上罹災)等重大違反;罰鍰依第43條至第49條分級;行政處分則包括通知限期改善、勒令停工、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撤銷或廢止許可。
  • 二、修正前額度:第40條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第41條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8萬元以下罰金;一般違規罰鍰多為3萬元至30萬元、3萬元至15萬元、6千元至3萬元等級距。實務批評罰金偏低、與企業規模不相當,嚇阻力不足。
  • 三、修正後額度:死亡災害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上限提高至150萬元;3人以上罹災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上限提高至100萬元;並同步調高一般違規的罰鍰級距,使責任與事業規模相當,強化對雇主及負責人的嚇阻效果。
  • 四、新增職場霸凌罰則:雇主未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未設申訴管道、知悉霸凌後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或對申訴人為不利處分者,處以罰鍰並得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情節重大者加重處罰,最高可達150萬元,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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