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與法規概要(包括應用統計)考古題
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與法規概要(包括應用統計)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試說明職場霸凌之定義及描述職場霸凌之樣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定義:職場霸凌(workplace bullying)指在工作場所中,一方憑藉職務、權力、資源或人際優勢,對他人持續或反覆施加逾越業務必要範圍的敵意行為,導致對方身心健康受損,或使其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我國114年修正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已明文定義職場霸凌,並與第6條第2項第3款「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的預防計畫相銜接。
- 二、構成要件:包含權力不對等(正式職權或非正式影響力)、行為具敵意或貶抑性、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的範圍、持續或反覆發生(單次情節嚴重者也可能構成),以及造成身心損害或敵意環境。判斷時應與「職場暴力」(偏向單次肢體或言語攻擊)、「性騷擾」(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合理管理」(績效考核、工作指派)區辨,並綜合手段、頻率、目的與權力關係認定。
- 三、依行為類型的樣態:肢體類(推擠、拍桌、毀損物品);言語類(辱罵、嘲諷、威脅、公開羞辱);心理社會類(孤立排擠、冷落、散布謠言、刻意隱匿資訊);職務類(指派不合理的工作量或期限、剝奪資源、降調、阻撓升遷、逼迫離職);網路類(通訊軟體、社群平台羞辱、群組排除);性別相關者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處理。
- 四、依主體與情境的樣態:向下霸凌(主管對部屬,最常見)、平行霸凌(同事間)、向上霸凌(部屬對主管),以及第三方霸凌(顧客、病患、家長、承攬商對工作者,又稱顧客霸凌)。另可區分主管默許的「組織性霸凌」,以及因人力不足、工時過長、績效制度設計不當所形成的「結構性壓力」。
- 五、認定限制與防治建議:實務上應蒐集時間、地點、行為內容、頻率、證人及通訊紀錄,避免將正當管理行為誤認為霸凌;雇主應訂定防治措施、設置申訴管道、組成調查小組、保密並禁止不利處分,並提供心理諮商、職務調整與復工協助,同時納入教育訓練與定期檢視,以建構友善職場。
試就擴大保護範圍及加強源頭管制之角度,說明新修正之職業安全衛生
法對原事業單位之承攬管理責任內涵,及說明原事業單位依法應採取之
防災措施。(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擴大保護範圍:新法將保護對象由「勞工」擴及「工作者」,涵蓋受僱勞工、自營作業者、派遣勞工、志工、實習生、建教生,以及承攬人與再承攬人所屬人員,並將承攬鏈上下游納入同一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原事業單位的責任因此不再侷限於「共同作業」的現場,而向前延伸至交付承攬前的規劃、設計與告知階段。
- 二、源頭管制—事前告知與風險評估(第26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以書面告知承攬人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的措施;新法強調交付前應實施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並要求承攬人提報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人員資格與機具證明,將管理關卡前移至發包與設計階段。
- 三、共同作業的防災措施(第27條):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安全衛生教育的指導及協助;五、其他防止職業災害必要事項,例如作業許可、動火與局限空間管制、交叉作業隔離及緊急應變。
- 四、責任分配與連帶責任(第25條):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新法並強化工程業主(起造人)於規劃、設計、施工階段的統合管理責任,避免層層轉包造成責任空洞化與管理斷層。
- 五、實務工具與限制:可運用承攬商評鑑與資格審查、安全衛生契約條款與違約金、入場門禁與教育訓練、聯合巡視與稽查紀錄、事故通報調查、績效考核與退場機制。限制在於多層轉包、小型承攬商資源不足、協議組織流於形式;建議以風險為基礎分級管理,並完整留存書面證據以釐清責任。
企業在追求永續經營(Sustainability)時,職業健康與安全已成為ESG
評估中的關鍵指標。請依據GRI 403 準則解釋何謂「領先指標(Leading
Indicators)」與「落後指標(Lagging Indicators)」?並說明為何在GRI 403
揭露實務中,相較於「落後指標」,「領先指標」對展現企業的永續性績
效更具關鍵性。以職業健康服務列舉二種「領先指標」例子。(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GRI 403架構:GRI 403(2018)職業安全衛生準則以管理方針為核心,揭露項目包括403-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403-2危害辨識與事故調查、403-3職業健康服務、403-4工作者參與諮詢與溝通、403-5訓練、403-6健康促進、403-7業務關係的衝擊、403-8系統涵蓋的工作者、403-9工作相關傷害、403-10工作相關疾病。
- 二、領先指標(Leading Indicators):指反映「投入與過程」的前瞻性量數,用以預測並預防職災發生,例如訓練時數與覆蓋率、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完成件數、近失事件(near miss)通報數、管理系統涵蓋率、健康檢查完成率、工作者參與會議次數。特性為可即時監控、可直接歸因於管理作為,並具改善導向。
- 三、落後指標(Lagging Indicators):指反映「結果」的事後量數,例如失能傷害頻率(FR)、嚴重率(SR)、可記錄職業傷害率、死亡人數、職業病確診件數、損失工作日數。特性為滯後、受通報文化與認定標準影響,且數值為零並不代表不存在風險,可能只是未被揭露。
- 四、為何領先指標更具關鍵性:一、預防性,能在傷害發生前提供預警;二、可管理性,直接對應管理行動與資源配置;三、穩定性,較不受通報意願、隱匿或小樣本波動影響;四、可破除「零災害迷思」;五、契合GRI 403要求揭露管理系統與過程面資訊的意旨,更能展現企業永續治理與風險控管能力。
- 五、職業健康服務(403-3)的二種領先指標例:其一為職業健康服務涵蓋率與臨場健康服務執行率,包含一般、特殊及巡迴健康檢查完成率、健康風險分級管理人數;其二為健康風險評估後的介入率,如高風險個案面談與追蹤率、復工與職能復健計畫介入率、心理諮商使用率、肌肉骨骼與過勞(karoshi)風險評估完成率。
試說明職業安全衛生法於114 年修正前後之處罰額度變化情形。(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處罰體系:職業安全衛生法採「刑罰—罰鍰—行政處分」三層結構。刑罰針對第40條(發生死亡災害)、第41條(3人以上罹災)等重大違反;罰鍰依第43條至第49條分級;行政處分則包括通知限期改善、勒令停工、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撤銷或廢止許可。
- 二、修正前額度:第40條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第41條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8萬元以下罰金;一般違規罰鍰多為3萬元至30萬元、3萬元至15萬元、6千元至3萬元等級距。實務批評罰金偏低、與企業規模不相當,嚇阻力不足。
- 三、修正後額度:死亡災害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上限提高至150萬元;3人以上罹災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上限提高至100萬元;並同步調高一般違規的罰鍰級距,使責任與事業規模相當,強化對雇主及負責人的嚇阻效果。
- 四、新增職場霸凌罰則:雇主未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未設申訴管道、知悉霸凌後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或對申訴人為不利處分者,處以罰鍰並得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情節重大者加重處罰,最高可達150萬元,並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