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一般民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考古題

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一般民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臺灣河川污染的整治常常需要跨縣市的合作處理,否則會衍生許多問 題,例如若上游縣市比較不重視污染防治,則下游縣市就可能需要忍受 較差的生活品質或是需要花費較多成本來處理污染,請問: 針對上述臺灣河川污染整治的情況,列出三個可能會對跨域(跨縣市) 合作或治理產生阻礙的因素,並說明之。(15 分) 針對上一小題,也就是所列舉的可能阻礙因素,提出兩個可以排除這 些阻礙的具體作法,或是可以促進跨域(跨縣市)治理的方式,並說 明之。(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管轄權分割與成本效益不對稱:河川流域是自然地理單元,卻被縣市界線切割成不同的自治權限。上游縣市享有開發利益,下游縣市則承擔水質惡化與淨水成本,形成典型的負外部性(negative externality)。若缺乏補償機制,上游就缺乏減污誘因,下游則傾向以受害者立場要求中央介入,雙方難以建立對等協商的基礎。
  • 二、財政能力不足與短期政績壓力:污水下水道、截流與淨水設施的投資龐大、回收期長,地方自有財源普遍不足,須仰賴中央補助。縣市長任期四年、選舉週期緊湊,首長偏好能見度高的建設,污染防治成效又難以在短期顯現,投入意願因此偏低;財政較弱或產業依賴度高的縣市,更不願嚴格取締轄內污染源。
  • 三、資訊不對稱與課責模糊:跨縣市河川的水質監測、污染源許可與稽查資料分散在不同機關,缺乏即時共享機制。一旦發生污染事件,常出現上游稱已改善、下游指證歷歷的各說各話情形;責任歸屬難以界定,政治人物容易把責任外部化,公務人員也因權責不清而消極作為,進而削弱合作所需的信任。
  • 四、排除阻礙作法之一:建立法制化的流域治理平台,並搭配誘因型補助。可由中央邀集上下游縣市及水利、環保、自來水事業組成流域治理推動會報,簽訂跨域合作協議(inter-local agreement),明定水質目標、分工、爭議解決與資訊共享義務;中央再以條件式或競爭型補助(conditional grant)獎勵達標縣市,使合作具備制度誘因。
  • 五、排除阻礙作法之二:導入生態補償與總量管制。以受益者付費、污染者付費為原則,建立跨縣市水質補償基金或河川生態服務給付(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由下游受益者分擔上游減污成本;同時實施流域總量管制、聯合稽查與監測數據公開,降低資訊落差並強化相互課責,使合作由道德呼籲轉為利益共享。

第2題

縣市議會的主要職責之一是監督縣市政府,請問: 縣市議員監督的工具有那些?請列舉三種可能的監督工具或方式,並 說明之。(15 分) 針對前一小題所列舉的監督工具或方式,縣市議員在執行時,可能會 有一些缺陷或負效果,請列舉兩項,並說明之。(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質詢權:議員在定期會、臨時會中,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縣市長及所屬局處首長提出質詢,要求說明政策、業務執行與缺失改進。質詢具有公開性與即時性,可迫使行政機關回應民意、揭露資訊,並透過質詢稿與會議紀錄形成輿論壓力,是議會最常用、最直接的監督手段。
  • 二、預算審議權:議會對縣市政府所提年度總預算擁有審議、刪減、凍結及附加條件之權,並可審查決算。預算為政策執行的財源基礎,議員可藉刪減不當支出、要求說明重大計畫效益、以附帶決議要求專案報告,達到事前監督效果;惟須經三讀程序,屬集體行使之權限。
  • 三、調查權與文件調閱:依《地方制度法》及議事規則,議會得設專案小組就特定事件進行調查,要求行政機關提供資料、到會說明,並可聽取施政報告、審查自治條例與各類提案。此類工具適合處理重大工程弊端、採購爭議或災害責任,能補質詢之不足,惟結論多屬建議性質,仍須賴行政與司法機關後續處理。
  • 四、監督工具之缺陷(一):質詢與調查易流於表演化與政治對抗。部分議員為爭取媒體曝光,以聳動言語或冗長程序杯葛議事,或以質詢換取行政機關對特定人事、工程之讓步,形成關說與利益交換;行政機關則可能事前套招、統一口徑,使質詢失去揭露問題的功能,反而耗損議事效率。
  • 五、監督工具之缺陷(二):預算審議常出現碎片化與政治分贓。議員為照顧選區,傾向以刪減預算換取地方建設或保留特定科目,缺乏整體財政與績效評估;配合款、建議款制度亦可能扭曲資源配置。加上議員多為兼任、專業與資訊不足,難以評估複雜計畫,監督品質因而受限。

第3題

民眾參與對於地方治理是非常重要的,請問: 我國民眾參與地方公共事務或地方治理的管道或方式有那些?請列 舉三項,並說明之。(15 分) 針對前一小題所列舉的管道或方式,在我國實際執行時,有時會遇到一 些阻礙而成效不彰,請列舉兩個可能的阻礙或缺陷,並說明之。(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公民投票與地方性公投:依《公民投票法》,地方自治事項得由地方公民提出或由地方民意機關提案,經連署與投票程序決定。此管道使民眾對重大地方爭議(如焚化爐、掩埋場選址、都市開發)具有最終決定權,具直接民主性質,惟提案與通過門檻較高,動員成本亦大。
  • 二、聽證、公聽會與說明會:依《行政程序法》及個別法規(如《都市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機關於作成重大處分或規劃前,應舉辦聽證、公開展覽或說明會,讓民眾陳述意見、提出證據。此為程序參與權,可促使決策資訊公開,並使利害關係人於事前介入,減少事後抗爭。
  • 三、參與式預算與數位參與平台:地方政府將部分預算交由民眾提案、討論與投票決定,如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均有推動;另透過社區發展協會、社區規劃師、里民大會與志工參與,形成基層治理網絡。中央亦建置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供提點子、附議與線上討論,擴大參與的可及性。
  • 四、執行阻礙(一):參與意願與代表性不足。多數民眾面臨時間與資訊成本,實際參與者常集中於中產、高教育程度或特定利害團體,形成參與落差(participation gap),弱勢族群的聲音被排除。部分會議於上班時間舉行、資料未事前公開,民眾難以實質討論,參與容易流於形式。
  • 五、執行阻礙(二):制度設計與課責問題。參與式預算規模有限、多屬小型工程,對資源分配影響不大,易生重複提案、消化預算情形;公投議題複雜、政黨動員介入,可能使政策選擇簡化為政黨對決;聽證程序則常被批評為走過場,機關未必回應意見,參與結果與決策間缺乏回饋連結。

第4題

村里長選舉是我國最基層的地方選舉,某些地區的競爭相當激烈,但依 據法規,村里長是無給職,且須處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試論為何有人 願意參與激烈的選舉以擔任村里長?請列舉三個可能的具體原因,並說 明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社會聲望與人情網絡的累積:村里長為地方頭人,掌理婚喪喜慶、急難救助、糾紛調解與政策宣導,日常與里民互動密集,可累積高度的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與信任。此種聲望難以金錢衡量,對重視地方評價、宗族與廟宇網絡者具強烈吸引力,亦能轉化為日後動員能量。
  • 二、政治晉升的階梯:村里長選舉規模小、門檻低,是最容易取得的公職入門位置。擔任村里長可熟悉基層民意、建立人脈與樁腳,進而參選鄉鎮市民代表、縣市議員甚至鄉鎮市長;亦為競選農會、水利會、合作社等團體職務的基礎,具明顯的政治梯階(political ladder)功能。
  • 三、實質資源與職務便利:村里長雖為無給職,但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可支領每月定額事務補助費及相關補助,並可優先獲悉政府補助、社福與工程資訊,對經營地方事業、服務鄉里有所助益。職務具正當性、任期屆滿得連任,收入與地位相對穩定,形成實質誘因。
  • 四、服務熱忱與社區認同:部分人士基於回饋鄉里、照顧弱勢、推動社區營造與文化保存的動機而參選,尤其退休軍公教、地方仕紳與返鄉青年,將村里長視為實現公共服務理想的平台。此類內在報酬(intrinsic reward)雖不具經濟誘因,卻是支撐其長期投入、忍受繁雜里務的重要力量。
  • 五、綜合評述:無給職設計與激烈競爭並存,反映村里長職務的報酬不限於薪資,而是社會資本、政治機會與實質資源的組合。惟亦須注意派系動員、樁腳經營與侍從主義(clientelism)可能使選舉淪為人情與利益交換;未來宜合理調整事務補助費、明確權責並強化培訓,使基層治理回歸公共服務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