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民事訴訟法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2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X 於110 年1 月11 日對Y 起訴,聲明求為判命Y 給付X 新臺幣(下
同)50 萬元,事實陳述:Y 於109 年1 月1 日向X 借款50 萬元,約定
借期1 年,已屆清償期,猶未償還。在法院開庭前,X 於110 年2 月10
日將其對Y 之該筆借款債權讓與Z,並通知Y。
在X 對Y 之訴訟上,如Y 抗辯X 已讓與其借款債權予Z,不得請求
返還,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Z 於110 年3 月5 日另行對Y 起訴,主張Z 從X 受讓其對Y 之50 萬
元借款債權,請求法院判命Y 給付Z 50 萬元。Y 抗辯Z 之訴與X 之
前訴為同一事件,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程序上採當事人恆定主義: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X不因讓與而喪失當事人適格,法院不得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法院知悉移轉者,應依同條第4項以書面通知Z;Z得經兩造同意承當訴訟,僅Y不同意時,得聲請法院裁定許其承當(第2、3項)。
- 二、Y之實體抗辯有理由:X已讓與債權並通知Y,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讓與對Y生效,X已非債權人。當事人恆定僅維持X之訴訟實施權,不使其回復實體債權。故法院不得逕判X勝訴,應就實體審理;若Z未承當,X請求Y向自己給付50萬元,因無權利而應受敗訴判決。
- 三、Z之程序保障與判決效力:為避免Z受不利判決,法院應通知Z承當。Z承當後,X脫離訴訟,由Z以債權人地位請求Y給付;Z未承當者,X敗訴判決確定後,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既判力及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繼受人之Z。此即當事人恆定與既判力主觀範圍擴張之配套。
- 四、Z另行起訴不當然違反重複起訴禁止: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1項所稱「當事人」,實務多解為前後兩訴之形式當事人。Z非X前訴之原告或被告,其於110年3月5日另行起訴,縱訴訟標的及聲明相同,亦不該當「當事人同一」,法院不得逕以重複起訴裁定駁回,應繼續審理。
- 五、競合處理:惟Z為前訴判決效力所及之人,前訴確定後,Z之後訴仍可能受既判力拘束;Z亦得承當前訴。法院宜依第254條第4項通知Z,並依第205條合併辯論或勸諭Z承當,以避免裁判矛盾。小結:Z未承當時,Y對X之抗辯有理由,X之訴應駁回;Z之訴原則上不因第253條而不合法,但應注意既判力。
X 對Y 起訴,聲明求為判命Y 將A 地交還X,事實及理由陳述:A 地
為X 所有,被Y 擅自占用,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
法院判決Y 敗訴確定後,X 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Z。Z 得否持X
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Y 將A 地交還Z?(25 分)
法院判決X 敗訴確定後,X 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Z。Z 對Y 起
訴,請求法院判命Y 將A 地交還Z,主張Y 無權占用Z 所有之A 地。
Y 抗辯Z 所訴之訴訟標的為X 前訴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應予駁回,
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執行力主觀範圍:確定終局判決之執行力,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1項第1款及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及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X於判決確定後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Z,Z同時繼受X對Y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屬X之繼受人。Z得以X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以自己為執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 二、程序與證明:Z應提出確定判決、確定證明書、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資料及讓與證明,釋明其為繼受人。執行法院僅形式審查,審查後得准許Z聲請;執行內容應解為將A地交還現所有權人Z。Y若爭執Z之繼受或執行力範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由民事法院實體審理。
- 三、限制與反對說:有見解認為執行名義記載「交還X」,Z僅得請求交還X,不得逕請求交還Z,Z應另行取得執行名義。惟通說為貫徹執行力擴張,認繼受人得為執行債權人,並得請求向自己交付;本文採肯定說。Z聲請時宜表明其為繼受人,避免執行法院因名義內容不明而駁回。
- 四、X敗訴後Z再訴:X前訴敗訴確定,Z為訴訟繫屬後之繼受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既判力及於Z。Z再以同一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起訴,訴訟標的為前訴確定判決效力所及,Y之抗辯有理由。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以裁定駁回Z之訴,不得再為實體審理。
- 五、例外與建議:若Z主張者係前訴言詞辯論終結後新發生之占有事實,或基於其他獨立法律關係之請求,則非同一訴訟標的,不受既判力所及,Z應具體主張並舉證。Z於受讓時既知前訴敗訴,仍應承擔既判力風險。小結:第一子題原則上肯定Z得聲請執行;第二子題Z之訴應以既判力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