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公職獸醫師 行政法、獸醫行政法規與獸醫病理學考古題
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公職獸醫師 行政法、獸醫行政法規與獸醫病理學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5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甲領有「乙市政府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以甲之住所為托育地。民國
112年4月10日12時至12時30分,甲於客廳午餐,容任收托之10個月大兒童
丙於房間內獨處。甲用畢午餐後返回房間,於同日12時40分發現丙無意
識,遂將其緊急送至醫院救治。
乙市政府受居家服務中心通報後開啟行政調查,審認甲獨留丙於房內,未
對丙為適切之關注與照顧,並善盡保護丙生命安全,依據衛生福利部先前
所訂頒之A函:「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所稱
『其他為不正當之行為』,係指以行為人及兒童之年紀、主客觀身心狀態
作對照,該行為人所為未合於經驗或論理法則之常規,逸脫於所應負之注
意義務或故意為之,而對兒童之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受國民教育、
性自主、工作等權利造成相當之傷害或痛苦、或使其陷於遭受惡害之危險
者,即當屬之,尚不以意外性、偶發性、反覆繼續性或故意之侵害為必要
條件。」意旨,審認甲已該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
第15款規定所稱之「不正當行為」,乃以112年6月12日B函,依同法第26條
之1第1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廢止甲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其托
育服務、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及依同法第9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
罰鍰,並公布姓名。請問:
甲主張乙市政府根據衛生福利部所訂頒的A函認定其有「不正當之行
為」的違章情事,有違依法行政原則,有無理由?(10分)
甲主張B函包括「廢止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托育服務」、「強
制轉介收托之兒童」、「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以及「公布姓名」5項不
利處置,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無理由?(20分)
參考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9條第1項:「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
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26條之1:「(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三、
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第4項)有第一項各款情事
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
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第97條:「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A函屬解釋性行政規則:衛生福利部就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其他不正當行為」所為之A函,係具體化不確定法律概念,並非創設新處罰。依法律優位原則,函釋不得逾越母法文義;依法律保留原則,處罰仍須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者為限。本件母法已明定處罰,A函僅供認定參考,尚難逕指其違法。
- 二、甲之主張無理由:A函以行為人與兒童之年齡、身心狀態對照,判斷行為是否逸脫常規注意義務,並以造成權利傷害或危險為要件,符合兒少法保護兒童之立法目的。甲為專業托育人員,將10個月大嬰兒獨留房間約40分鐘,已明顯偏離合理照顧義務,使丙陷於生命、身體危險,該當「不正當行為」。A函未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甲之指摘尚屬無據。
- 三、一行為不二罰之規範: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第2項允許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行政罰併為裁處,但種類相同且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目的者,不得重複。故判斷重點在於各措施是否屬同一種類、同一目的之重複處罰,而非僅以不利處分數量多寡為斷。
- 四、五項措施之定性:廢止登記屬剝奪資格之管制性不利處分;停止托育服務屬限制行為,並為廢止登記後之當然效果;強制轉介收托兒童係保護兒少之安置措施,非裁罰;罰鍰屬財產罰;公布姓名屬影響名譽之行政罰。五者性質、目的不同,尚非同一種類處罰之重複。
- 五、併罰之容許性:甲之獨留行為同時該當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主管機關依第26條之1第4項命停止服務、強制轉介及廢止登記,係為排除不適任托育人員、維護托育安全;依第97條處罰鍰並公布姓名,則兼具制裁與資訊揭露功能。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不同種類之行政罰得併處;管制性措施亦不因與罰鍰併存而違反一行為不二罰。
- 六、結論:甲主張A函違反依法行政原則,無理由;主張五項處置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亦無理由。惟主管機關仍應就各措施說明理由、遵守比例原則與裁量界限,尤其公布姓名應審酌情節、必要性及期間;若僅係同一種類處罰之重複,始有撤銷餘地。本件情節非輕,尚難認有何過度。
獸醫師於執行業務時發現法定動物傳染病,依據獸醫師法必須之處置
為何?(1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通報義務:獸醫師執行業務發現動物罹患或疑患法定動物傳染病時,應依獸醫師法第12條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立即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主管機關報告,不得隱匿、延誤或為不實通報;通報內容應包括動物種類、數量、症狀、發病時間、地點及可能接觸史。
- 二、必要處置:應依主管機關指示或防疫規定,對罹病或疑患動物實施隔離、限制移動、消毒、採樣送檢及必要之醫療處置;不得擅自將動物、屠體、分泌物或污染物移出場區,並應配合疫調、檢驗、撲殺或銷毀等措施。
- 三、紀錄與衛教:應詳實記載診療紀錄、通報時間及處置經過,並告知飼主或動物所有人相關防疫義務、生物安全措施及人員防護事項;如涉及人畜共通傳染病,並應提醒就醫與防護,避免疫情擴散。
- 五、實務提醒:通報後應保留檢體與相關紀錄,配合主管機關疫調,並對飼主說明隔離、消毒及移動管制之重要性;若動物已死亡,應依規定處理屍體,避免污染環境。獸醫師不得因飼主要求而延後或省略通報。
請說明牛隻結核病(Tuberculosis)之肉眼及組織病理病變。屠宰場屠體檢
查時發現牛結核病,獸醫師如何處置?(1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病原與病變特性:牛結核病主要由牛分枝桿菌(Mycobacterium bovis)引起,屬慢性肉芽腫性、乾酪樣壞死性傳染病。病原經呼吸道或消化道侵入,常在肺及所屬淋巴結形成結節;亦可經血行播散至肝、脾、腎、乳房、生殖器官及漿膜。肉眼病變與動物年齡、免疫狀態及感染途徑有關,早期可能不明顯。
- 二、肉眼病變:典型結節呈黃白色、乾酪樣壞死,切面常見鈣化、砂粒感及纖維包膜;肺臟可見多發性結節、空洞或融合性病灶,支氣管及縱隔淋巴結顯著腫大。漿膜感染可形成葡萄串狀結節,即「珍珠病」(pearl disease)。全身性感染時,肝、脾、腎等實質器官及多處淋巴結均可見病灶。
- 三、組織病理:病灶中心為乾酪樣壞死及營養不良性鈣化,周圍由類上皮細胞、Langhans多核巨細胞、淋巴球及漿細胞構成肉芽腫,外圍纖維組織增生形成包膜。抗酸性染色(Ziehl-Neelsen stain)可在壞死區或巨細胞內檢出紅色抗酸性桿菌。早期病灶以類上皮細胞聚集為主,尚未形成明顯乾酪樣壞死。
- 四、屠宰場處置:屠體檢查發現結核病變,應依屠宰衛生檢查規則判定。病變局限於單一器官或局部淋巴結者,廢棄病變部及其所屬淋巴結;若為全身性、多發性、粟粒性結核,或伴隨消瘦、廣泛漿膜病變者,應將屠體及內臟全部廢棄,不得供人食用,並依規定銷毀或化製。
- 五、通報與來源場防疫:屠宰場獸醫師應通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追溯來源牧場,進行流行病學調查、結核菌素試驗、移動管制、複檢及陽性牛隻淘汰;同時督導消毒、人員防護及生物安全。處理屠體時應佩戴防護裝備,避免職業暴露;相關檢體可送病理、細菌學或分子生物學確診。
豬場保育豬臨床上常見多發性漿膜炎(Polyserositis)的病例,試問其病
因、肉眼病變及其誘發因素有那些?(20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病因:保育豬多發性漿膜炎最典型者為副豬嗜血桿菌(Glaesserella parasuis)引起之格拉瑟氏病(Glässer's disease);豬鏈球菌(Streptococcus suis)、豬黴漿菌(Mycoplasma hyorhinis)及胸膜肺炎放線桿菌(Actinobacillus pleuropneumoniae)亦可能參與。常與PRRSV、PCV2等免疫抑制性病毒感染併發。
- 二、肉眼病變:典型為纖維素性或纖維素膿性滲出物,分布於胸膜、心包膜及腹膜,造成肺與胸壁黏連、心包增厚(絨毛心)、肝表面包膜及腹腔臟器黏連。常見胸水、心包積液、關節腫脹及腦膜充血;急性死亡豬可能僅見肺水腫、充血及淋巴結腫大。豬鏈球菌感染常合併化膿性腦膜炎及關節炎。
- 三、誘發因素:斷奶、混欄、移欄、密度過高、通風不良、溫差與潮濕、氨氣濃度過高及飼料飲水不足,均會增加發病。母源抗體不整齊、未免疫或免疫計畫不當、不同來源豬混養、欄舍消毒不徹底及帶菌豬持續存在,亦為重要誘因;免疫抑制性病毒感染會加重病情。
- 四、診斷與鑑別:應結合流行病學、臨床症狀、剖檢病變及實驗室檢驗。採集胸膜、心包、腹膜滲出物、肺、關節液或腦脊髓液,進行細菌分離、PCR及藥物敏感性試驗;並排除PRRS、PCV2、黴漿菌肺炎及沙門氏菌等。僅憑肉眼病變難以確定病原,需與其他漿膜炎病因鑑別。
- 五、防治建議:落實全進全出、批次管理、降低密度、改善通風保溫及消毒;新進豬隔離檢疫,避免不同日齡混養。依場內病原與藥敏結果,於斷奶前後預防性投藥或接種疫苗;控制PRRS、PCV2等共感染。發病豬應隔離治療,重症淘汰,並持續監測以調整免疫與生物安全策略。
試述水禽小病毒感染症(Parvovirus infection of waterfowl)之臨床症狀、
肉眼病變、顯微病變及預防控制。(20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病原與易感性:水禽小病毒感染症由鵝小病毒(Goose parvovirus, GPV)或番鴨小病毒(Muscovy duck parvovirus, MDPV)引起,屬小病毒科、無套膜DNA病毒,對環境抵抗力強。主要感染鵝及番鴨,雛禽最易感,潛伏期短;成禽多呈不顯性感染,可成為帶毒者。病毒經糞便、分泌物及污染環境水平傳播,亦可經蛋垂直傳播。
- 二、臨床症狀:雛鵝或雛番鴨常突然發病,表現食慾減退、羽毛鬆亂、精神沉鬱、離群、腹瀉、脫水、呼吸困難及生長遲緩;部分出現神經症狀、腳軟、站立不穩。病程進展快,幼齡禽死亡率可達50%至100%,日齡較大者症狀較輕、死亡率較低。耐過者可能發育不良。
- 三、肉眼病變:常見脫水、皮下及肌肉出血、心包積液與纖維素性心包炎;肝臟腫大、充血、出血或壞死,表面可見黃白色壞死點;脾臟腫大、出血;腸黏膜充血、出血及卡他性腸炎;法氏囊及胸腺萎縮、出血;腎臟腫大、蒼白或尿酸鹽沉積。部分病例可見腹水及肺水腫。
- 四、顯微病變:肝細胞呈空泡化、壞死,竇狀隙擴張,並可見嗜酸性核內包涵體(Cowdry A型);心肌纖維壞死、斷裂及核內包涵體;腸黏膜上皮壞死、脫落,固有層水腫與發炎細胞浸潤;法氏囊淋巴濾泡壞死、淋巴細胞減少,胸腺萎縮;腎小管上皮壞死及包涵體亦可見。病毒主要侵犯分裂旺盛之組織。
- 五、預防與控制:種鵝、種鴨於產蛋前接種活毒或油質不活化疫苗,使雛禽獲得母源抗體;雛禽依疫情與日齡接種疫苗。落實生物安全、全進全出、不同日齡分場飼養、環境消毒及人員車輛管制;引進禽隻應檢疫。發病時無特效治療,可給予支持療法、電解質與抗生素控制繼發感染,並隔離淘汰病禽、加強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