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 公共政策考古題

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 公共政策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利益團體與立法委員對於政府政策的制定有很大的影響,請問: 利益團體可以採取那些方式或方法來對立法委員產生影響力,請列舉 3 種不同的方式,並說明之。(15 分) 假設您是一個利益團體的負責人,當您在考慮要透過那種方式去影響 立法委員時,請問您會考慮那些因素?請列舉2 個不同的因素,並說 明之。(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直接遊說與資訊提供:利益團體可拜會立法委員及其國會助理,提交政策說帖、法案草案、研究報告與選區影響評估,並在委員會公聽會作證,以專業資訊降低立法者的資訊成本,爭取支持或修正法案。
  • 二、選舉動員與合法政治參與:團體可依《政治獻金法》提供政治獻金,或動員會員輔選、催票、刊登廣告、公布立法評鑑;亦可結合地方公會與社區網絡,讓委員感受選票壓力,但須避免對價與不當利益交換。
  • 三、草根遊說與輿論壓力:透過媒體投書、社群動員、連署、陳情、遊行及公聽會,形塑民意與議題顯著性;亦可與其他團體結盟,將訴求包裝為公共利益,促使委員因選區民意與聲譽考量而表態。
  • 四、應考量目標委員的立場、選區利益與職權:若委員支持議題且具委員會影響力,可直接遊說並提供專業資料;若委員立場保留或選區壓力大,則需結合選區選民、地方意見領袖與媒體,採取草根遊說;同時判斷議題的民意顯著性與政策階段。
  • 五、並須衡量團體自身資源、成本與法律風險:財力、會員規模、專業研究與媒體網絡決定能否長期動員;直接遊說成本較低但需專業,草根動員聲量大但易引發對立;並應遵守《遊說法》登記、政治獻金與利益衝突規範,避免違法或聲譽受損。

第2題

假設有一個地方政府(甲縣)正在考慮要推動一項新政策,也就是對年 滿60 歲的成年人免費贈送鈣片,以增加他們對於鈣質的攝取,減少骨質 疏鬆症的發生,改善他們的健康,假設您接受甲縣的委託,來分析這項 政策是否能達成其所想要達成的目標,請問: 您會使用那一種評估方法?請說明這方法的內容與所需採取的具體 步驟。(16 分) 若在進行前述分析後,您發現這項政策可能無法達成想要達成的目 的,您認為導致這項政策無法達成目的的障礙為何?請列舉3 項,並 說明之。(9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採用政策影響評估(impact evaluation)中的準實驗設計,並以差異中差異法(difference-in-differences, DID)為主:比較甲縣符合資格者與鄰近未實施縣市相似族群,於政策前後鈣質攝取、骨密度、骨折及骨質疏鬆就診率的變化,以估計政策淨效果。
  • 二、具體步驟:先界定政策目標與結果指標,建立可比較的對照組與基線資料;再進行分層抽樣與長期追蹤,控制年齡、性別、飲食、運動、維生素D、共病與社經地位;最後以迴歸分析檢定政策效果,並進行成本效益與敏感度分析。
  • 三、障礙之一是政策因果假設過度簡化:骨質疏鬆受基因、荷爾蒙、運動、日曬、飲食與維生素D等影響,單靠免費鈣片未必能提高吸收或降低骨折;若劑量、劑型與服用方式不當,效果更有限。
  • 四、障礙之二是目標群體參與及順從性不足:免費提供可能吸引健康意識較高者,最需要者反而因資訊、行動能力或就醫習慣而未領取;領取後按時服用率低,亦會稀釋政策效果,形成逆選擇與執行落差。
  • 五、障礙之三是執行與評估限制:跨局處配送、藥師諮詢與經費永續不易;骨密度與骨折發生需長期追蹤,短期難顯現;若缺乏完整資料、對照組或控制干擾因素,易高估或低估效果,甚至受人口移動與醫療進步影響。

第3題

空氣污染可能造成危害民眾身體的健康,因此政府採取許多的措施,包 含管制政策,希望能減少或降低空氣中的污染物質,來保障民眾的身體 健康。就政府針對空氣污染所實施的管制政策,請問: 假設政府想要加強對空氣污染的管制,您認為政府可以改變那些管制 的事項來提高管制強度?請列舉3 種不同的項目或事項,並說明之。 (9 分) 假設您非常關心空氣的品質,請問您可以使用那些方法或管道來參與空 氣污染的防治?請列舉4 個不同的參與方法或管道,並說明之。(16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加嚴排放標準與燃料品質:針對固定污染源與移動污染源,提高粒狀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臭氧前驅物之排放濃度或總量限值,並要求使用低硫燃料、提升設備效率與加裝防制設備,從源頭降低污染物生成。
  • 二、強化許可證與總量管制:在空氣品質不良區實施排放量總量管制,核配較低排放額度,要求新設或擴廠者採最佳可行控制技術(Best Available Control Technology, BACT),並以許可展延、削減比例及交易抵換制度,控制區域排放上限。
  • 三、提高監測、申報與稽查強度:要求一定規模污染源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CEMS),增加定期檢測與突擊稽查頻率,公開監測資訊,並提高罰鍰、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及負責人責任,以提升違法成本。
  • 四、參與管道之一是環評與公聽會:民眾可於環境影響評估、政策說明會、公聽會及聽證中閱覽資料、陳述意見與提出替代方案;亦可透過公害陳情、1999專線及環保局稽查通報污染源,促使政府即時處理。
  • 五、其他管道包括政策平台、公民科學與團體倡議:可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連署提案、參與法規預告評論;以社區感測器進行公民科學監測;或加入環保團體,透過倡議、訴訟、媒體與綠色消費監督政府與企業。

第4題

政府對於民眾在公路上駕駛汽車時,通常會設定車速的上限,若超速, 駕駛有可能會被罰款。今天有一些學者建議採用科技執法,也就是運用 科技設備,如掃描雷射或無線電波取締違規超速的車輛,假設這類科技 是相當成熟的,因此可以很迅速地偵測超速,並開立罰單。請問:您認 為政府在決定是否採用前述成熟的科技執法方案時,會考慮那些因素或 事項?請列舉5 項不同的因素,並說明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律授權與正當程序:科技執法(automated speed enforcement, ASE)涉及取締、隱私與個資,須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保留、比例原則與正當程序;並應明定設備認證、證據保全、舉發通知、陳述意見與行政救濟,避免程序瑕疵。
  • 二、成本效益與財政永續:政府須比較設備採購、校正維護、後端開單、人力訓練與訴訟成本,與事故減少、傷亡損失下降及交通順暢等效益;若罰款收入被當成主要財源,將扭曲政策目的,應以社會淨效益為判準。
  • 三、執法有效性與行為反應:應以違規率、平均車速、事故率與傷亡數評估成效,並注意「測速點減速、路段後加速」的位移效應及長期遞減;若只增加開罰而未改變風險行為,科技執法可能淪為形式。
  • 四、社會接受度、公平性與信任:民眾可能質疑侵犯隱私、淪為搶錢或針對特定路段;政府應公開設置地點與執法標準、加強宣導、提供申訴管道,並檢視是否違反平等原則,以建立程序正義與政策正當性。
  • 五、技術可靠性與治理能力:設備須經檢驗認證與定期校正,確保測速準確、資料傳輸安全、保存期限明確;並需跨機關整合、人員標準作業程序、誤判更正與資安防護,否則成熟科技仍可能因治理不足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