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 國際關係考古題

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 國際關係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美國國會眾議院今(2025)年5 月上旬通過兩項友臺法案,分別為「臺 灣保證實施法案」(Taiwan Assurance Implementation Act)及「臺灣國際 團結法案」(Taiwan International Solidarity Act)。上述兩項法案的重點為 何?對美臺關係的發展有何具體規範?(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案性質與背景:這兩項法案延續了美國國會近年「以立法固化對臺承諾」的趨勢,均以1979年《臺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 TRA)為基礎進行修正。應注意眾議院通過僅是立法程序的一環,尚須經參議院審議並由總統簽署才生效;且其屬美國國內法,不構成對臺灣的國際法義務,答題時宜先界定其法律位階與效力邊界。
  • 二、《台灣保證實施法案》(Taiwan Assurance Implementation Act)的重點在建立「常態化檢視」機制:要求國務院定期檢視並更新對臺交往準則(guidelines),評估放寬不合理限制、尋找深化雙邊關係的機會,並向國會提出報告;同時要求研擬策略,反制中國對臺的影響力作戰與滲透。其精神是把過去一次性檢討改為持續滾動檢討,並以國會監督確保行政部門落實。
  • 三、《台灣國際團結法案》(Taiwan International Solidarity Act)的核心在補足TRA未處理的國際參與問題:明定TRA不得被解釋為支持將臺灣排除於國際組織之外,要求行政部門運用話語權與投票權協助臺灣取得會員或觀察員身分,並定期說明爭取情形;同時將雷根政府「六項保證」(Six Assurances)法制化,以反制北京曲解聯大第2758號決議。
  • 四、對美臺關係的具體規範效果:其一,提升對臺政策的可預測性與跨屆延續性;其二,強化國會監督,壓縮行政裁量空間;其三,為臺灣國際參與提供法源依據與外交槓桿。惟限制亦明顯:法案不改變「一個中國政策」與無邦交架構、不構成安全條約保證,行政部門仍保有執行裁量,且中國勢必強烈反制。

第2題

俄烏戰爭自2022 年2 月開始,衝突的起源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係烏克蘭 擬申請加入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簡稱北約NATO),西方國家似對此議題 給予肯定的回覆,此便涉及「北約東擴」概念。事實上,北約東擴有若 干制約因素,例如:俄羅斯反對北約東擴、北約內部對東擴立場不一致、 各國對東擴需要開支大量經費的看法、各國對北約憲章規定對一個成員 國的攻擊將被看作是對所有成員國攻擊的看法等。請詳細闡述上述四項 制約因素。(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俄羅斯反對北約東擴:莫斯科將東擴視為冷戰後勢力範圍遭侵蝕、戰略緩衝帶喪失,並認為其違反1990年「不東擴一吋」的政治承諾。其制約手段包括以能源供應、混合戰、核威懾與軍演提高對手成本;1997年「北約—俄羅斯基礎關係法」與2002年北約—俄羅斯理事會曾試圖以制度換取克制,但2008年喬治亞戰爭、2014年克里米亞事件乃至2022年全面入侵,顯示俄方以武力劃設紅線。
  • 二、北約內部對東擴立場不一致:會員國的威脅認知、歷史記憶與經濟依賴各異。波蘭與波羅的海三國視東擴為生存保障,主張快速接納;德、法則顧慮對俄關係與戰略自主,2008年布加勒斯特峰會即未給予烏克蘭、喬治亞「會員行動計畫」(MAP)。北約採共識決,依《北大西洋公約》第10條邀請新成員須全體同意,任一會員保留即可實質否決。
  • 三、經費與負擔分配的看法:東擴不僅是政治承諾,更是財政與軍事工程。新成員須改革軍隊、建立文官控制、更新裝備以達成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舊成員須分攤基礎設施、演訓與集體防衛規劃成本,並面對「誰付錢、誰駐軍」的爭議。北約2% GDP國防支出指導原則長期未普遍落實,使擴大成員的正當性與可行性受到質疑。
  • 四、對第五條集體防衛承諾的看法:公約第5條僅承諾「採取必要行動」,未明定自動軍事介入,留有裁量空間。會員國憂心接納處於領土爭端或戰爭狀態的國家,將產生「捲入」(entrapment)風險,甚至引發核升級;亦憂心承諾過度延伸將稀釋嚇阻可信度。此種「擴大即承擔」的顧慮,構成東擴最實質的政治制約。

第3題

國際關係中「南北問題」現象及成因一直是學者專家討論的一項重要議 題,而對於第三世界國家發展之所以落後的原因,一般而言可以分成下 列三種看法:新自由主義的觀點、第三世界學者的觀點、國際機構的觀 點,請就上述三項觀點詳加闡述。(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南北問題的意涵與爭點:南北問題指已開發國家(North)與開發中國家(South)在所得、貿易、債務、技術與氣候等面向的結構性落差。其成因包括殖民遺緒、初級產品依賴、不平等交換、外債與金融依附,以及國內治理失靈。三種觀點的差異,實為「外部結構」與「內部因素」何者為重的解釋權之爭。
  • 二、新自由主義觀點:認為落後主因在國內政策與制度,而非外部剝削。主張市場機能、私有財產權、貿易自由化、財政紀律與外資開放,以矯正進口替代(import substitution)造成的尋租與價格扭曲;強調比較利益、人力資本與良善治理。此說體現於「華盛頓共識」(Washington Consensus)與結構調整貸款,卻常被批評低估殖民歷史與權力不對稱。
  • 三、第三世界學者觀點:以依賴理論(dependency theory)、結構主義與世界體系理論為代表。普雷比希(Prebisch)與辛格(Singer)指出初級產品貿易條件長期惡化;核心—邊陲結構使邊陲國家的剩餘被跨國公司、金融資本與技術壟斷吸納,形成「新殖民主義」。故主張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NIEO)、集體自力更生與南南合作。
  • 四、國際機構觀點:世界銀行、IMF、UNCTAD、UNDP等採折衷立場,認為發展是外部環境與國內治理互動的結果。政策工具包括官方發展援助(ODA)、重債窮國減債倡議(HIPC)、能力建構、良善治理條件與永續發展目標(SDGs)。批評者指其附帶條件侵蝕受援國政策空間,制度設計仍反映出資國利益。
  • 五、綜合評析:三說並非互斥。外部結構決定機會集,內部治理決定利用能力;晚近關於「制度品質」與「全球價值鏈升級」的研究,即試圖整合兩者。答題時宜指出各說解釋力與盲點,並可連結我國援外與新南向政策之作法。

第4題

聯合國維和行動(Peace-Keeping Operations, PKO)係聯合國向衝突區域 派遣多國軍事人員與非軍事人員組成的部隊或觀察團,用以監督停火協 議或恢復與維護和平的一種行動。隨著國際情勢的變化,維和行動由第 一代維和行動—維持和平(peace-keeping),到第二代維和行動—促成 和平(peace-making),至目前第三代維和行動—建設和平(peace- building)。請就上述三個時代維和行動的背景、適用時機及執行重點詳 細闡述。(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第一代維和—維持和平(peace-keeping):背景為冷戰兩極對峙,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否決權使集體安全機制失靈,遂以「第六章半」方式填補真空。適用時機為停火已達成、當事國同意、維和部隊保持中立且僅於自衛時使用武力。執行重點在觀察停火線、隔離交戰方、監督撤軍,如UNTSO(1948)、UNEF I(1956)、UNDOF。
  • 二、第二代維和—促成和平(peace-making):冷戰結束後區域衝突與內戰大量浮現,維和由「維持現狀」轉向「終結衝突」。此期以蓋里(Boutros-Ghali)1992年《和平議程》(An Agenda for Peace)為代表,建構預防外交、促成和平、維持和平與建設和平的整體架構;實務擴及選舉監督、人道救援、解除武裝與復員(DDR),並出現依第七章授權的強制和平案例(UNTAC、UNPROFOR、UNOSOM)。按學理peace-making多指外交斡旋,本題依題意將其定位為冷戰後終結衝突的維和階段。
  • 三、第三代維和—建設和平(peace-building):背景為1990年代索馬利亞、盧安達、波士尼亞的失敗經驗,以及2000年《布拉希米報告》(Brahimi Report)對維和能量與授權的檢討。適用時機為衝突結束後的過渡期。執行重點在建立法治、安全部門改革(SSR)、重建行政與司法、促進和解、辦理選舉與經濟復甦,並強調保護平民(POC)與「強力維和」(robust peacekeeping)。
  • 四、演進邏輯與限制:三代演進反映安全威脅由國家間戰爭轉為國內衝突、由「國家中心」轉為「人的安全」(human security)。惟三代並非取代而是疊加,實際任務常混合授權;其限制包括東道國同意流失、部隊派遣國意願不足、授權與資源落差,以及「自由主義和平建構」引發的在地自主性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