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 第2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乙級 學科
第25題
辦理地籍圖重測時,於地籍調查表編造後,因申請複丈分割登記而增加地號者,新分割出土 地之地籍調查表,其表號應如何編列?
題目
辦理地籍圖重測時,於地籍調查表編造後,因申請複丈分割登記而增加地號者,新分割出土 地之地籍調查表,其表號應如何編列?
- (1) 以原表號之子號編列
- (2) 以任一空號編列
- (3) 以5000 號起編列
- (4) 以已編表號之次一號編列
官方答案
(1) 以原表號之子號編列
解析
重測區地籍調查表依段別、地號順序編號,表號與該宗土地的地號相互對應。地籍調查表編造完成後,若因申請複丈分割登記而新增地號,為維持表號與原地號的關聯及表冊順序,新分割出土地的地籍調查表應以原表號的子號編列,例如原 123 號分割後編為 123-1、123-2。若改以空號、5000 號起編或已編表號的次一號編列,都會破壞表號與地號的對應關係,造成後續整理與查閱困難,故選 1。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