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9年 第3梯次 中餐烹調乙級 學科

第60題

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食品業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有關通知後

題目

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食品業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有關通知後

  1. (1) 三個月內
  2. (2) 二個月內
  3. (3) 一個月內
  4. (4) 十五日內向原抽驗機關申請複驗,受理複驗機關應於七日內就其餘存檢體複驗之

官方答案

(4) 十五日內向原抽驗機關申請複驗,受理複驗機關應於七日內就其餘存檢體複驗之

解析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原食品衛生管理法)關於複驗之規定,食品業者對抽驗檢驗結果有異議時,應於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原抽驗機關申請複驗;受理機關應於七日內就餘存檢體複驗。此時限兼顧業者救濟權利與檢體保存期限。三個月、二個月、一個月均超過法定期限,不符規定,故為十五日內。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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