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 第2梯次 中餐烹調乙級 學科

第18題

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食品業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有關通知後

題目

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食品業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有關通知後

  1. (1) 二個月內
  2. (2) 三個月內
  3. (3) 一個月內
  4. (4) 十五日內向原抽驗機關申請複驗,受理複驗機關應於七日內就其餘存檢體複驗之

官方答案

(4) 十五日內向原抽驗機關申請複驗,受理複驗機關應於七日內就其餘存檢體複驗之

解析

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食品業者對於衛生主管機關抽驗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抽驗機關申請複驗;受理複驗機關應於『七日內』就其餘存檢體複驗之。題目選項中二個月、三個月、一個月均非本法條所定時限,正確期限為十五日內,故答案為4。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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