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3梯次 中餐烹調─素食乙級 學科
第78題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下列哪些行為,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題目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下列哪些行為,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 (1) 販賣之食品超過有效日期
- (2) 食品中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 (3) 食品變質或腐敗
- (4) 食品有攙偽或假冒之情形
官方答案
(2) 食品中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4) 食品有攙偽或假冒之情形
解析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有第15條第1項第7款「攙偽或假冒」及第10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屬於最嚴重的刑責層級。至於販賣逾有效日期的食品(第15條第1項第8款)與食品變質或腐敗(第1款),同樣違反第15條,但依第44條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屬行政罰而非本條的刑罰,兩者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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